呈新片指拉錯人 前空姐上訴

呈新片指拉錯人 前空姐上訴

【雷射筆襲警案】

【本報訊】前年8⽉10日有⽰威者在尖沙嘴聚集,其間⼀名前空姐被指⽤雷射筆照射警員眼睛。她受審後襲警罪成判囚三個⽉,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高院昨開庭聆訊,上訴方呈交新影片證據,指案發時上訴人沒做出任何施襲動作,是警員認錯及拉錯人。至於刑期,法官李運騰指涉案襲警行為具挑釁性:「大家差唔多散band(解散),呢個時候撩是鬥非,係咪乞人憎吖?係咪想令警察發嬲打人,俾人影相?」

片中女子衣着及位置相似

上訴人郭麗芬(28 歲)被控於前年8⽉10⽇在彌敦道襲擊警員朱冠強,早前遭裁判官陳慧敏裁定罪成。上訴方昨呈交八秒的影片新證據,指片中一名與郭衣着及位置相似的女子,案發時身處人群中,但沒做出施襲動作,而該女子正是郭。

控方指片段只見該名疑似郭的女子,與郭穿着類似白衣及白鞋,但拍不到其容貌。此外,雖然郭與該女子的位置非常接近,但現場不只得一個巴士站,無法確定片中巴士站,便是郭遭制服位置旁的巴士站,故不能推敲該女子便是郭。據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大批示威者在美麗華廣場附近聚集,其間防暴警突然衝上行人路,將原先相距十米身穿白衣的郭撲倒地上,指控她用雷射筆射警員。

李官指單靠影片無法確定片中女子與郭的位置接近,但辯方沒舉證責任,只需證明兩者相似,重點在會否對警員證供構成疑問。原審時沒提及巴士站數量,難靠影片判斷,為公平起見可考慮讓律政司到現場拍照呈堂。至於刑期上訴,郭僅被指用雷射筆照警一秒,李官指重點不是雷射光的傷害,而是行為具挑釁性。李官又提醒刑期上訴有危機,上訴方稱明白刑期「可升可減」。案件下月24日再聆訊。

案件編號:HCMA18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