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加強反腐「缺席審判」具體化 外逃貪官家產可充公

中共加強反腐「缺席審判」具體化 
外逃貪官家產可充公

內地在2018年修改《刑事訴訟法》設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規定貪污賄賂、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三類案件適用缺席審判。最高人民法院昨再發佈司法解釋,細化缺席審判程序及沒收違法所得的程序,首度表明疑犯或被告人被通緝一年後,就可以被申請沒收違法所得。最高法院強調,新解釋為「新時代反腐敗鬥爭和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最高法院昨在北京舉行記者會,公佈新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下稱《新刑訴法解釋》)。《新刑訴法解釋》共有655條,與2012年11月最高法就《刑事訴訟法》頒佈的司法解釋相比,增加「認罪認罰案件的審理」、「速裁程序」、「缺席審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條,作了實質修改的條文逾200條。新版司法解釋將於3月1日起施行。

疑犯死亡失蹤 同樣適用

《新刑訴法解釋》規定,對於貪污賄賂、失職瀆職、恐怖活動、危害國家安全、走私、洗錢、金融詐騙、黑社會性質組織、毒品、電訊詐騙等重大犯罪案件,疑犯或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即使疑犯或被告人死亡或下落不明,也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新刑訴法解釋》據此設專章細化缺席審判程序,其中明確,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和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疑犯或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適用缺席審判程序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最高法院副院長李少平表示,這是為了「決不讓腐敗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逃避懲罰」。

在認罪認罰案件的審理方面,《新刑訴法解釋》規定,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在程序上從簡、實體上從寬處理。但最高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沈亮強調,法律規定是「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並非「應當」依法從寬處理,對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如綁架、搶劫、爆炸、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即使被告人認罪認罰,該重判的仍要堅決依法重判。另外,新解釋規定,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在二審一律開庭審理,應當全面審查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包括原審判決有爭議的問題或有疑問的部份。

政府財困 「搶錢合理化」

時事評論員劉銳紹稱,最高法推出新解釋容許法院在疑犯外逃逾一年即可充公相關財產,說明中國經濟很多經濟問題已經浮面,「走錢」問題相當嚴重。他舉例稱,人民銀行前行長戴相龍去年底曾公開稱,國家可把從貪官沒收的「幾個億、十來億」存入專戶劃入到「養老儲備基金」,「這說明很多地方政府都需要財,現在最高法的新解釋是把政府搶錢合理化」。

中新社/《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