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前推出反制英方提供港人BNO簽證移民的措施,宣佈不再承認BNO作為旅行證件和身份證明,並保留採取進一步措施的權利。有關措施提出後,不少政界及法律界人士均認為是意料之內,但背後涉及不少法律問題,一旦深究,恐怕北京也要想法解釋。
有法律界人士指,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公佈反制措施後,不少法律界人士提出一個法律問題,因BNO可作港人旅行證件,背後有全國人大常委解釋作法律依據,1996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當中提及「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者『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都是中國公民」。至於BNO地位,解釋提及由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國公民可繼續使用英國政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該法律界人士指,「正如北京話人大常委決定係不容挑戰,咁人大常委有個決定喺度,呢個決定一日未俾人大常委改變、取消,理論上係仲有效,咁中國行政機關有乜法律理據推翻不容挑戰嘅人大常委決定?究竟係人大常委大,定國務院大?」北京需要向外解釋。
另一法律界人士笑言,他花了一些時間也找不到資料究竟改變、推翻人大常委決定要走甚麼程序,「𠵱家人大常委究竟可以用乜嘢方式推翻人大常委決定?以前有冇先例?定係要全國人大決議先可以改變人大常委會決定?」他說這些問題不知中港兩地護法是否可解答。
季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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