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10.1多區發生警民衝突,有警員在北角見一名女子在行人路「徘徊」,認為形迹可疑,故截查她,搜出一支雷射筆,女子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當日截停被告的警員昨在辯方盤問下同意,被告當時手持紅酒,辯稱「我行過買支酒咋喎」。警員亦承認當時未能開啟涉案雷射筆,更沒目擊被告曾經參與示威活動。
被告韋雅儀(31歲)被指前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截停被告的警員黃寶生供稱,當晚在北角一帶針對示威者的堵路及破壞行動掃蕩。他指當晚有逾二百多名示威者聚集,有人咒罵及用雷射筆射向警方,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
黃掃蕩至電氣道時,發現被告形迹可疑,在行人路上徘徊。黃稱被告甫發現他,便轉身急步離開,他相信被告可能曾經參與示威,故上前截查。女警為被告搜身,從被告背囊內搜出涉案雷射筆。
惟黃在辯方盤問下同意,他從未看見被告身處示威人群當中,亦同意被告當時手持紅酒,被告曾解釋:「我行過買支酒咋喎⋯⋯你哋追埋嚟,我驚咪走囉。」辯方問黃,他當場檢查涉案雷射筆時,是否沒有光線射出,黃同意。辯方指黃曾向被告表示:「玩到冇晒電喇,所以着唔到。」黃同意說過類似的話。
此外,搜查被告的女警白燕儀供稱擔心被告逃走,故為被告上膠手銬。惟白在盤問下承認未宣佈拘捕,便已為被告上手銬,被告當刻不知因何罪名被捕。聆訊明續。
案件編號:ESCC104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