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大畢業生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衝突中涉咬斷偵緝警長的手指,案件昨續審。辯方昨傳召腦神經科專家作供,指被告案發時被警員捉住及自身失平衡等,受到外界多種刺激,大腦在此情況下要花較長時間反應,無法以不足一秒去辨認口中異物就是警長手指或其身體部位,進而決定咬斷它,強調被告的咬噬動作並非自主而為。
辯方專家證人袁孟豪昨稱案發現場混亂,被告杜啟華(24歲)面對多種外界刺激,當中包括被三名警員捉住、遭警長觸碰臉部、被告本人失平衡、外界有噪音等。他不同意控方專家稱評估被告行為時,只須考慮他的咬噬動作和臉部受刺激這兩件事,其他事宜不過是分散注意力的說法。袁解釋指被告的反應除了咬噬外,也有合上左眼、嘗試平衡身體和擺動頭部,而且不同人面對同一刺激會有不同反應,從結果推斷某人在甚麼刺激下作反應,做法本末倒置。
袁並指當大腦要處理複雜情況,必定會花較長時間給反應;如被告案發時要辨識到口中異物是手指,他便需運用觸識覺,依靠口及舌頭辨認,當中必定花超過一秒時間,而正常人不可能戴着口罩及合上眼,僅花一秒便得悉口中異物為何。
袁明言,被告當時戴着口罩,也受痛楚及其他刺激所影響,不能在咬噬事件的0.46秒內,得悉口中異物是警長的手指或其身體一部份,並決定要咬斷手指。他參考有關觸識覺的文獻並親身測試後,認為被告需要花半分鐘至一分鐘,方可隔着口罩辨認口中異物是警長手指或身體部位。
控罪指被告當天擾亂公眾秩序、蓄意傷害警長梁啟業、襲擊警員葉卓軒,及對高級警司梁子健加以嚴重傷害。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78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