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今次並非警方首次以「查冊」為由進行拘捕行動,今年8月,警方在屯門拘捕一名51歲男子,懷疑他去年6月起在運輸署網上系統申請逾1,200份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事後收取報酬,部份證明書內的個人資料其後披露在不同社交平台上,警方當時以涉嫌「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將他拘捕,現正保釋候查,目前仍追緝指使人,有消息指被捕人曾協助傳媒機構查冊。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任何人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披露任何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是出於獲取得益,或導致當事人蒙受財產損失或心理傷害,即屬犯罪,最高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另外,警方當日亦提到被捕男子可能干犯《道路交通條例》下的「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罪,及《刑事罪行條例》下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其中前者同為蔡玉玲所涉罪名,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後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