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彈掟旺角警署 新移民囚40月 求情指智商低 官:無礙判斷是非

汽油彈掟旺角警署 新移民囚40月 
求情指智商低 官:無礙判斷是非

【本報訊】年輕新移民地盤工人去年10月凌晨聯同他人向旺角警署側門掟汽油彈,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法官郭啟安昨判刑指,無論被告為何犯案,以汽油彈襲擊警署實在非常嚴重,可幸警署內財物及人員沒有損傷。郭官又明言年輕不是求情理由,即使被告智力偏低,亦不影響他判斷是非黑白,判被告入獄40個月。

辯方昨求情時透露被告林小雄(21歲)的智力報告內容,指他智商較常人低,這或與他的教育程度較低有關。郭官聞言質疑:「一個冇咁聰明嘅人,係咪代表佢易啲犯法呢?」郭官又謂,過度活躍症或精神問題可成求情理由,惟智力不高並不影響判斷是非黑白。

「不能因年齡獲輕判」

郭官又謂,法庭沒有進一步資料,證明智力較低這因素如何導致某人遭人利用犯案。被告在案中所為嚴重挑戰法律,他不可能不知道其行為違法,除非被告聲言事前受花言巧語蒙蔽、因一時糊塗而犯案。

郭官判刑指,旺角警署在案發前的晚上,已遭黑衣人用汽油彈大規模縱火,本案是第二波襲擊。警方在警署遭首輪縱火後,已加派人手巡邏,側門亦設立警崗。

郭官明言,不論被告有何動機,或者是否受社運影響才參與暴力示威,以汽油彈襲擊警署一事非常嚴重,屬加刑因素。郭官又指,警隊是本港重要法治機關,被告所為嚴重挑戰法治。此外,汽油彈具有不確定特性,難以控制,可幸被告掟出的汽油彈沒有爆破,未釀成火警。

被告案發時年僅20歲,惟郭官引述上訴庭案例,直指犯下嚴重罪行者不能因其年齡而獲輕判,相對於公眾利益而言,被告年輕這因素實在微不足道,法庭判刑需具阻嚇性。郭官表明,被告個人背景並非有效求情因素,智力報告也不能為他開脫,而且被告與其他暴徒有預謀犯案,更蒙面行事,增加警方破案難度,以五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減刑至40個月。

案情指被告與黃臨福(17歲)去年10月14日凌晨各手持一個汽油彈,先後點燃並向警署側門外牆投擲,事後在附近遭警員截獲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表示:「阿sir我知錯喇,我承認有掟汽油彈,我冇諗過咁嚴重。」

黃臨福原與本案被告共同被控,惟黃自今年4月起缺席聆訊,被法庭頒下拘捕令,及後成為潛逃台灣的「送中12港人」之一,現被拘留於深圳鹽田看守所。

案件編號:DCCC3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