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汽油彈原料案】
【本報訊】15歲中四女生疑去年10.1前夕在校外張貼文宣,遭到場調查的警員搜出白電油等製造汽油彈原料。少女早前承認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罪,被判感化一年,上訴庭本月中改判她接受120小時社會服務令。法官昨頒下判刑理由,揚言考慮嚴重罪行的判刑時,年輕或個人背景的比重將極其有限、甚至微不足道,強調下級法院必須遵從上述判刑原則。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判詞替「嚴重罪行或嚴重的犯案情況」定下指標,「之後啲案件要同本案比」,若犯案者年齡、案情相約,則已屬嚴重,下級法院必須跟隨指引。他坦言,遺憾地裁判官往後處理判刑時,無法如以往般有較大空間去行使酌情權。
今次覆核申請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彭寶琴審理。潘官開宗明義指,法庭近期需處理不少年輕罪犯的判刑,重申他早前改判15歲投擲汽油彈少年進入勞教中心時所確立的判刑原則,揚言法庭雖會盡量給予年輕犯案者更生機會,但不會只着眼於年輕這因素。對於嚴重罪行而言,年輕或個人背景的比重將會極其有限、甚至微不足道。潘官強調,下級法院必須遵從上述的判刑原則。
判詞指被告有預謀犯案,行為嚴重,法庭判刑時須考慮罪行所涉的潛在危險,以及公眾對這種犯罪意圖的憎惡,判阻嚇力刑罰。上訴庭表明,即使被告案發時非身處示威現場,但不減案情的嚴重性;反而身處示威現場則必然是加刑因素。判詞並指,原審裁判官水佳麗雖明言保留所有判刑選項,但她並無替被告索取更生中心等相關報告,以便充份和全面考慮所有合適的判刑選項,予人印象她一早已認定感化令是最適合選項。上訴庭認為,水官只側重被告更生改過,屬原則上犯錯,亦屬明顯過輕,並不恰當,故必須干預。
上訴庭強調,若非本案是一宗覆核申請,以及被告已接受感化一段時間,否則即使被告及時認罪,亦必須判處拘留式刑罰。
案件編號:CAAR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