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傳四名社運人士前日到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尋求庇護不成功,曾協助美國中央情報局前職員斯諾登在港尋求庇護的何俊仁稱,美國政府明文規定,尋求庇護者必須在美國本土申請,而美國駐港總領事館亦非大使館,不可為港人提供外交庇護,認為不應期望領事館會例外處理港人庇護訴求。
何俊仁接受本報訪問時解釋,美國官方立場十分清晰,尋求庇護者必須在美國本土提出申請,換句話說,美國駐港總領事館不能提供或接受申請政治庇護。
何俊仁進一步指,即使國際法允許駐外大使館提供外交庇護,但位於花園道的美領館只是總領事館,並非大使館級別,總領事館外交人員只有自身外交豁免權,無法為他人提供保護。對於八九中國民運學者方勵之獲美國駐北京大使館庇護,何俊仁強調方勵之屬相當個別例子,提醒港人不要期望領事館會例外處理港人庇護要求。
至於香港執法人員可否進入美領館搜查,何俊仁稱執法人員可申請搜查令,但考慮到國際關係,一般不會這樣做。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指,國際法下任何領事館都享有外交豁免權,倘若有人成功進入領事館,港府便無權過問,因有關問題已屬外交事務,只有中央政府有話語權,不過若疑犯離開領事館,即使有領事陪同,警方也可作出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