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11月「大三罷」期間,有人在沙田科學園附近堵路,多人被控。當中女學生及男售貨員否認阻礙公眾地方罪,女生另涉藏士巴拿而被加控一罪。案件昨裁決,裁判官李志豪明言,警員證供出錯,即聲稱從女被告背囊內搜出士巴拿,影片卻顯示她當時根本沒揹背囊,故裁定她管有非法工具罪脫,惟堵路罪成。此外,有關同案男被告,警員是在沒警誡下查問他,對他不公,故剔除其招認口供,並裁定他堵路罪脫。案件押後至下月17日判刑,待取女生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女學生潘凱玲(22歲)及售貨員范瑞祐(29歲)被控去年11月13日在沙田科學園路留下欄杆、巴士站牌及用兩輛輕型貨車等物堵路。潘凱玲另被指管有一個士巴拿。
李官裁決指,信納案中四名警員證人均誠實可靠,但對警員指女被告案發時揹着涉案背囊一說有保留,因呈堂影片顯示她當時並無揹背囊,警員證供顯然有細節上錯誤。雖然警員聲稱在背囊內搜獲士巴拿,但由於背囊出處成謎,包括何處撿獲、是否屬於女被告、撿獲過程、以至處理證物時有否受干擾等,均沒證供可考,遂裁定她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罪脫。
至於兩被告面對的堵路指控,李官指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女被告用雜物堵路,或對涉案貨車有控制權。惟李官不同意辯方指她當時身處涉嫌堵路的車輛上,是為了帶一名受傷女子上車休息,質疑為何她不帶對方離開求醫。李官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當時女被告與其他人在場堵路,故裁定她罪成。
至於范姓被告,李官認為他身為涉案其中一部貨車的司機,可隨時將車駛走,但他待警方到場時才駛走,其中一個推論是他參與堵路。惟李官接納辯方所指,不知范何時到場,故裁定他罪脫。
案件編號:STCC109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