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7.28上環警民衝突,夫婦湯偉雄及杜依蘭與16歲少女被控暴動,法官郭啟安7月裁定三人暴動罪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不成立,指無直接證據顯示三人身處暴動現場,又指控方須證明被告案發時與主要犯事者在暴動現場集結才可定罪。律政司昨指郭官錯誤理解控罪元素,已向上訴庭提出釐清該案法律觀點,認為控罪應可針對不在現場的被告,延伸至「家長車」司機,以至哨兵及遠處收集物資的人。有大狀直指很大件事,隨時記者在現場採訪或樓上叫加油也中招。
律政司發言人回應指,律政司2020年9月15日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將本案法律問題轉交上訴法庭,但並不影響本案中的無罪裁定。上訴庭須聆聽律政司及獲判無罪人士提出的論點。代表湯氏夫婦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由此類轉交法律問題的案件極為罕見,1997年前只有兩宗,本案更是回歸以來首宗。
有不願具名大律師稱,若法庭釐清案發時涉案者不需「集結在一起」亦構成犯罪,「係好大件事」,甚至「記者係現場採訪即係犯罪、樓上二樓叫落嚟『加油』都中,就連老竇當刻打電話畀個仔都可以中,我去到月球都可以係『夥同犯案』」。大律師郭憬憲表示,被告是否需要身處暴動現場的法律議題一直很模糊,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本身已經好容易入罪」,但門檻未狹窄至並非身處現場、但有鼓勵他人干犯暴動罪之嫌的人均有機會被控。郭大狀又指暴動罪入罪的門檻「已經好惡、門檻好低」,現在律政司要求法庭再度降低門檻,「連唔喺暴動現場都可以告,控方就變咗可以隨心所欲㗎啦」。
控方早前在審訊時確認,案中並無直接證據指證被告曾身處暴動現場,但認為法庭仍可憑藉案中的環境證據、及他們身處「暴動主戰場」的附近一帶,推論他們和親身參與暴動的人有着「共同犯罪計劃」。換言之,控方認為即使被告案發時從未身處現場,法庭仍可裁定他們干犯「暴動」或至少「非法集結」罪。
惟郭官在裁決時指,基於兩罪集體性質的獨特之處,無論在之前的普通法、抑或現時的法定罪行中,兩罪的定義元素均特別要求犯案者必須是「集結在一起」時作出一些違法暴力行為。郭官認為非身處現場的犯案者這個原則,不適用於《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結與暴動罪。
律政司則認為,郭官要求控方證明被告案發時與主要犯事者「集結在一起」實屬錯誤,會限制罪行所能針對的人,包括不用身處犯罪現場的被告,例如把風者、駕駛逃逸車輛的司機、提供武器或防具、以至在遠處挖磚及收集物資的人,及在追捕一段距離後才被拘捕的人。律政司指出,由於正在進行中或將來的公眾活動案件數量甚鉅,相關重要法律觀點牽連甚廣,因此就上述法律問題要求上訴庭給予意見。
案件編號:CASJ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