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歲少女陳彥霖的死亡引起整個社會的深切關注,遲來的死因研訊,無法令真相大白,令人難過,不能釋懷,但總比草率武斷她「死因並無可疑」公道。但願這次事件,促使負責第一時間調查的人員,更加認真從事,尊重生命、尊重真相,盡責確保一切有關的線索完整保存。另一宗涉及年輕的生命的研訊——去年11月4日凌晨在尚德停車場高處墮下斃命的科大學生周梓樂,將在11月16日展開,必然引起廣大公眾的深度注意。
彥霖的死因研訊,令我回想起任立法局議員時審議《死因裁判官條例》草案的情況。當時的裁判官條例早在1967年通過,法律改革委員會認為太過籠統和過時,於是推動改革,但政府卻花了8年之久,直到1996年移交前夕,才提交取代舊條例的新法例的草案上立法局審議。
新條例草案的特色之一,是明文詳列必須報告的死亡事件類別,死因裁判官除了法定必須開庭研訊的死亡事件(例如在警方看管下的死亡)之外,可考慮到公義所需,決定就哪些個案進行研訊,及是否有陪審團參與。當時法案委員會特別重視要有陪審團,雖然官方強調設陪審團的研訊會比沒有長一倍半,議員仍然十分堅持,而法例也就加強了裁判官要陪審團的考慮。
另一項重要的是死者親屬要求舉行研訊和參與過程的權利和能力,包括有權由律師代表及盤問證人。委員會查問之下得知,死因研訊不在法援範圍之內,而官方亦提出大量資料,顯示外國一般也沒有這項法援,香港如果要提供,那就得先改法援政策以及修改法援條例;但委員會十分堅持。那時,離開主權移交不足12個月,時間不允許,但官方答應跟進。
畢竟特區成立初期,政府還是相當「均真」的,而且明知議會有完善的制度記錄在案,議員會在相關的委員會追問。後來,法援果然得到修改,在2000年通過了修正條例,現時的法援條例(法例第91章)的附表2第4項,就明文列出,在死者的家人提出要求之下,法援署長「認為為了維護社會公義需要」而給予對死亡個案進行的研訊的法律援助這一項目。這是一項文明進步的改革,其重要性已在多宗死因研訊可見。
可是,彥霖的死因研訊顯示,有法律條文和制度是不足夠的,我們需要明察秋毫的死因裁判官和公平盡責的陪審團,更需要涉及第一時間調查和檢驗的政府機構——包括警方、法醫、調查人員——特別是警方,要有高度專業水平和維護公義的態度,否則也是枉然。當警方的公信力下降,我們就只能靠市民大眾提高警覺,堅持公義得到彰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