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頌恆上訴失敗入獄

梁頌恆上訴失敗入獄

【闖立會案】

【本報訊】2016年青年新政梁頌恆與游蕙禎當選立法會議員,惟被指宣誓無效,其後兩人硬闖會議室以求重新宣誓就職,與助理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監四星期。梁頌恆上訴,強調其意圖是捍衞開會權利,法庭忽略考慮他是否擁有議員身份、主席驅逐他是否合法等問題。高等法院早前聆訊,昨駁回上訴,判詞指被告顯然使用過份武力,即使身為議員也不能免責,加上毫無悔意,故認為判刑適當。保釋兩年的梁頌恆昨入獄服刑。

梁頌恆昨開庭前稱沒有特別信心,如敗訴會再上訴,並形容案件荒謬,「立法會議員喺立法會入面非法集結,非法喎。」上訴方需時考慮是否再上訴,法官陳嘉信預留本月11日處理。

2016年11月2日立法會禁止梁、游參與會議,兩人與三名助理強行進入會議廳自行宣誓,情況混亂。梁頌恆上訴理據指,非法集結須涉及非法傷害,惟原審裁判官避開合法性問題,未有考慮他案發時是否議員,立法會主席是否非法驅逐他,保安是否非法阻撓他。

官指暴力越合理界線

惟陳官指,即使梁真誠相信自己有權入會議廳,也不可肆意衝擊保安防線;就算梁是議員,在會議廳內也不會免除刑事責任。被告的暴力顯然超越合理界線,屬非法武力,而被告必然知悉可能引致的後果。

上訴方指,控罪元素之一是「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合理地害怕集結者破壞社會安寧,須證明被告知道或罔顧後果,裁判官未有正確處理。陳官則指「相當可能」只關乎客觀可能引致的後果,毋須證明被告明知或罔顧,屬預防性質;就算要考慮被告主觀想法,裁判官已裁定被告必然知悉會引致控罪指明的後果。判詞又指,被告受審後定罪,明言不作求情,毫無悔意,故刑期恰當。

案件編號:HCMA3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