斥林鄭歪理 大律師公會「基本法6條文 明證三權分立」

斥林鄭歪理 大律師公會
「基本法6條文 明證三權分立」

【兩制蓋棺】

【本報訊】特首林鄭月娥日前公開否定香港有三權分立制度,只有三權分工,引起法律界譁然,擔心成為削弱及磨滅香港司法獨立的開始。大律師公會昨發表聲明,引用《基本法》六條條文,指行政、立法、司法權限及功能在《基本法》有清楚界定,林鄭提出香港非三權分立理據站不住腳及沒有根據,亦偏離兩任首席法官過往作出的聲明,只會令公眾揣測政府在現行憲制及法律框架下究竟是如何運作。

大律師公會在聲明中,表示關注林鄭和教育局長楊潤雄指香港沒有三權分立的言論,指有關言論「偏離了過往不少法庭闡述香港特區政府架構的權威案例」,「亦與兩任首席法官過往作出的聲明有所偏離」,「令公眾揣測政府在現行憲制及法律框架下究竟是如何運作。」

公會援引多條《基本法》條文,包括根據《基本法》第48條,特首領導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和政府政策;以及第59條,特區政府為香港特區行政機關,並根據第64條向立會負責;第73條,立會有權制訂,修改和廢除法律;以及第80條與第85條,香港法院行使特區司法權,並進行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等條文,闡明《基本法》如何清楚界定三權的權限與各自功能。公會更提到在司法覆核程序中,「政府經常依據行政、立法和司法三者的不同職能,作為行政決定的合法性和立法會制定的法律的合憲性的抗辯理由。」

學者憂中共向法院施壓

對於林鄭以特區權力來自中央政府、特首辦直接向中央政府負責,還有法院處理的是法律問題,不是政治問題,來證明香港不行三權分立。公會特別指出,林鄭理據不能支持香港沒有三權分立,因為林鄭說法只說特區在中國憲制秩序中地位,「絲毫不影響《基本法》中有關香港特區如何進行地方管治的明確規定」,而且法院處理法律問題一點,更「正是三權分立中一個不可或缺的部份」。

公會最後強調,林鄭與楊潤雄指香港不是在三權分立的原則下運作是沒有根據,並且不符合《基本法》清晰訂明和界定三權分立的條文。

港大法律學院講座教授陳文敏昨日在電台節目中指,林鄭說法是將中央與地方關係,和三權分立概念混淆,而林鄭也接受三權分工、互相制衡的功能,各自不能越俎代庖,換言之即是三權分立。陳直言,中央一直不滿香港司法機構太獨立,不信法官,他擔心在林鄭將三權分立說成三權分工後,中央接下來會向本港法院施壓,香港會和很多獨裁、威權政府一樣,司法獨立逐漸被削弱和磨滅。

法律界立會代表郭榮鏗則在另一電台節目中,力駁斥林鄭混淆視聽,強調香港制度一向是三權分立,立法、行政和司法權既分開且獨立,當中最重要的是司法獨立,法官只是按法律和證據判案,不會與行政或立法機關配合,「如果﹙司法﹚唔獨立,點樣畀人有信心﹙法官﹚審案唔係純粹由法律角度出發,而係有政治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