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證監會去年底開始進行諮詢,建議優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並在昨日正式公佈諮詢總結。而證監會諮詢總結指出,將會放寬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投資範圍,容許持牌或註冊證券經紀行,擔任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並就海外公司型基金將註冊地轉移至香港安排,引入法定機制。
證監會指,諮詢期間合共接獲13份來自不同界別人士的意見書,有關建議獲得普遍支持。證監會將進一步放寬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投資範圍,以容許該類公司對證券、期貨合約及場外衍生工具以外的資產投資組合,提供管理服務,藉此加強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競爭力。
另一方面,證監會亦就守則增訂新條文,要求投資經理及保管人須在管理及保管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所投資的資產類別方面,具備足夠的專門知識和經驗,並在要約文件內相應地加強風險披露,以及備存妥善紀錄。
此外,在新規定下,海外公司型基金只要符合相關主要規定,一般都可以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形式,轉移其註冊地至香港,毋須再建立全新的法律實體。
所有有關撤銷投資限制,以及擴大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資格規定,將在刊憲後生效,而現有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將會有6個月的過渡期,至於註冊地的轉移機制將在立法程序完成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