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明年3月實施個人破產法

深圳明年3月實施個人破產法

經過多年的醞釀及倡議,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日前終於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下簡稱《條例》),成為內地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擬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條例》指出,符合條件的債務人經過三年行為限制考察期,就可免除剩餘債務。

三年行為考察可免剩債

內地現行的《破產法》只針對企業法人,自然人的債務只能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因此一旦遇到被起訴的債務人資不抵債,就會出現執行難和執行不能的現象。前全國人大代表張育彪曾指出:「個人資不抵債後,往往出現債主想方設法苦心追債,債務人如驚弓之鳥四處逃債的局面,有的甚至造成家庭慘劇。」

根據深圳前日通過的《條例》,在深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三年的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的,可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其後再經過三年嚴格限制行為的考察期,可免除剩餘債務,成為自由身。至於香港,若破產者以前未破產和遵照破產條例的規定和條件,而債權人和破產受託人都沒有反對,破產令則會於四年後自動解除。內地分析指,制訂個人破產法規可以彌補民事訴訟的不足,破產程序的啟動,可以有效地解決執行難和執行不能的困境,幫助更多債務人從複雜的債務關係中解脫出來。

澎湃新聞 / 網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