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鐵東鐵綫大埔段路軌在去年11.11「黎明行動」中被人投擲竹枝,事後七人被控,其中中大女生、浸大副學士男生、12歲中一男生承認危及他人安全、拒捕及襲警罪。裁判官蘇文隆上次已問辯方三人是受何人指使而干犯,認為辯方應協助控方提供資料。案件昨判刑,蘇官指兩被告未能頂證主腦,案發時夥同12歲男生犯案而非阻撓他,「沒有道義,缺乏人性,罪加一等」;最終判中大女生入獄八個月,副學士生因還柙多時入更生中心。
本案共七名被告,被控蓄意將物品放在或擲於鐵路上等罪名,當中就讀中大心理系的盧佩瑤(21歲)、副學士生伍瑋浩(18歲)及12歲男生承認交替性質的危及他人安全罪。盧另承認拒捕、12歲男生認襲警。另外,伍在今年6月30日在大埔安埔路被截查,搜出身藏約3克大麻草,昨聆訊時一併承認一項藏毒罪。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表示,上次押後為被告索取感化官等報告,惟被告未有如實指出案中主腦並頂證,無強大求情理由判感化,輕判的選項落空。他指案件涉及一名12歲兒童,眾所周知是心智未成熟,需要各方面保護,但其他被告不但未有勸阻他,反而忍心與他夥同犯案,是沒道義兼缺乏人性。他指被告目的明顯是干預鐵路和癱瘓交通,危及列車乘客安全,若非有人制止和報警,他們不會罷手。
對於12歲男生,蘇官認為他除受外人渲染影響,家長及學校亦監管不力,判他在18個月保護令期間須遵從福利官指示,否則須入住兒童院,並運用《少年犯條例》第15條權力,撤銷其定罪,不留刑事紀錄。
案件編號:FLCC5000/19、138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