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6月26日大批反送中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當日有便衣警員聲稱欲往警總上班時,遭多名示威者追打,一度手持水刮與示威者對峙,最終由同袍打開警總捲閘救走。有地盤工被指有份毆打該便衣警,被控襲擊傷人及暴動等罪,案件昨在區院開審。控方開案前申請修改暴動範圍,稱要令控罪有更大彈性,惟法官郭啟安斥責「我要準確性呀,彈性就係不確定性」,指被告無「X光眼」不會知其他地方發生何事,不應為其他非法行為負責,控方最終撤回修訂。
已還柙八個月的25歲被告岑曉麟否認暴動罪,但願意承認非法集結的交替控罪。暴動罪指他案發當日在警總外,連同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他亦否認一項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罪,指他襲擊警員張金福。另由於他去年 11 月 21 日缺席區院提訊,他承認一項未有依期歸柙罪。
控方大律師吳美華甫開庭,即申請修訂暴動罪的控罪詳情,欲將「警察總部外」改為「警察總部一帶」。法官郭啟安問原因及是否有證據支持,吳稱修改可使控罪範圍更闊,附近有性質相近暴動,遭郭官狠批。郭官指被告身處軍器廠街,如何跟另一地方的其他人集結,明言「你講唔出我唔會畀你改」。主控指被告未參與前,附近集結已演變成暴動,有人「掟嘢、拉住事主唔畀佢走、辱罵等」。郭官重申,被告「冇可能參與佢唔知悉嘅事」,之前曾審理「赴湯杜火」暴動一案的他並說:「如果你唔明嘅話,可以睇返我(上一宗案)份判詞。」
吳索取律政司意見後撤回申請,但拒絕接納被告承認非法集結罪,不接受辯方稱被告只在警總正門外非法集結。
控方開案陳詞指,當日民陣在愛丁堡廣場舉辦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有閉路電視拍下被告離開寓所,先買一件黑色上衣更換,其後乘港鐵到金鐘。有八通達紀錄顯示被告曾在金鐘買食物,至晚上有片段顯示被告在政總及立會大樓停留,並拍到被告沿夏愨道跑向警總。
而涉案警員張金福當晚應要求回警總,當時他沒佩戴委任證,有人懷疑他是警員,包圍他及企圖阻他離開,其間被告打了張兩拳及踢他一腳。張在警總正門取水刮及雪糕筒保護自己,並致電同袍打開閘口讓他進入。
警方翌晨拆下包住警總閉路電視其中一個垃圾膠袋時,膠紙留有被告拇指指紋。案情又指張金福因被打臉,其口腔潰瘍因而破裂,他今早將出庭作供。
案件編號:DCCC82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