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無示意武力解決 不屬擾亂秩序 燒人事件前喧嘩 夫婦脫罪

官:無示意武力解決 不屬擾亂秩序 
燒人事件前喧嘩 夫婦脫罪

【本報訊】去年11月11日三罷首天馬鞍山發生火燒人事件,有地盤工人追趕涉破壞港鐵站的黑衣人至附近天橋時與途人爭執,遭人淋易燃液體及點火致全身着火。夫婦被指發生火燒人事件前爆粗指罵事主,事後遭控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案件昨裁決,裁判官林希維認為兩夫婦以極不友善言語與群眾指罵事主,只為了讓事主面目無光地敗走,沒示意他人動武,未能證明燒人是因他們的說話,並指事主說的粗口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

兩被告分別是女被告陳海雲(34歲)及男被告鄺耀文(40歲),陳曾叫事主「返大灣區」,鄺則喊「中國人,走啦!X你老母!」林官宣讀裁決前明言,本案須考慮法律議題而非政治問題,不希望有人在裁決後認為法庭挑起政治爭端;如兩被告遭定罪,有人認為「講句粗口都有罪」,若二人脫罪則指有人被點火但兩人都獲判無罪。

拒接納事主聲稱害怕

林官裁決指「圖書館有圖書館嘅秩序,足球場有足球場嘅秩序」,同一地點在不同時間舉辦不同活動,會有不同秩序。惟在任何地方高聲說話已屬喧嘩,兩被告與X互罵就是喧嘩。他指兩被告以極不友善言語和群眾壓力對待X,是讓持不同政見的X敗走,而非要令他受傷或擔心再遇襲,兩被告亦沒明示或暗示以武力解決政見分歧。他認為法庭不可作唯一合理而不可抗拒推論,指兩被告有意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片段及謄本顯示,X遭涉破壞港鐵站的黑衣人襲擊後追趕他們,不久在橋上與非黑衣人對罵,其間有人替X抹走臉上血迹及遞紙巾,另有人叫X跳橋,但沒人威嚇他或動手。林官認為非黑衣人表現克制,控方無法證明兩被告所為相當可能導致X受傷。

各證人審訊時均稱X被人點火一事是意料之外,片段也顯示黑衣人在兩被告說話後才從他們身後向X點火,林官質疑點火事件是否因兩被告的說話引致。

X供稱在橋上感害怕和憤怒,「驚佢哋打我」,他在盤問下則承認因不忿而留下與途人對罵,沒人阻止他離去,亦承認因害怕黑衣人掉頭才留下,留下比離開更安全。林官指片段確實顯示沒人阻止X離開,而X離去不久又回頭與群眾互罵,可見X如感害怕,也是害怕再遇上黑衣人。

林官並認為X說的粗口與群眾不相伯仲,部份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表情亦不忿,證明他不驚慌,拒絕接納X聲言害怕自身安全受損一說。

案件編號:ESCC258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