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案】
【本報訊】62歲退休漢醉酒鬧事,襲擊陌生路人和到場調查的警長,事後在醫院疑被警察用私刑。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早前判退休漢入獄六個月,上周被高等法院推翻,改判服刑約三周的退休漢即時釋放。法官昨日頒下判決理由,指出退休漢只拳打警長臉一下,非有預謀或聯同他人襲擊路人,蘇官判刑明顯過重之餘,將兩罪刑期完全分期執行,也沒充份考慮整體量刑原則。
上訴人鍾志華(62歲,圖)承認去年6月25日干犯一項普通襲擊罪和一項襲警罪,蘇官分別以三個月和六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但兩罪判刑分期執行,共判監六個月。
高院法官彭寶琴認為,裁判官就襲警罪採用最高刑罰為基準,然而本案不算同類罪行中最嚴重,上訴人只是揮拳襲擊警長臉一下,警長傷勢輕微,以最高刑罰為基準實屬原則錯誤。惟彭官指,襲警是嚴重罪行,法庭絕不姑息,一般會判即時監禁。
至於普通襲擊罪,上訴人與人口角後,指摘在場拍攝的男子,其後更向對方吐口水、拳打腳踢數下;案情雖不算輕微,但畢竟非有預謀或聯同他人犯案。彭官指兩罪判刑明顯過重。
彭官認為,本案普通襲擊罪應以五星期監禁為基準,襲警罪應用四星期,認罪可獲減刑;兩罪衍生自同一事實背景,但涉不同事主,時間亦有差距,故刑罰應部份同期、部份分期執行。至於醉酒犯案,彭官指非減刑因素,相反可以是加刑因素。
案件編號:HCMA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