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北京在港落實國安法,國際社會關注北京以此打壓人權自由,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昨就各國保障和平集會權利提出建議,主要針對《公約》第21條,即「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以確認」作解釋。建議列明,國家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面對「確鑿的威脅或武力使用」時,國安可作限制集會自由理據,但和平集會則難符合有關門檻,更表明若國安問題惡化源於對人權打壓,國家安全便不能被用作進一步限制人權理據。
港府去年10月因壓制反送中抗爭而頒佈禁蒙面法,但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建議,若集會參與者佩戴頭巾、面罩「匿名」,是在各種新型監控科技下防止被報復和保護私隱的行為,除非其行為構成被捕的合理理由,否則蒙面應被允許。委員會又指管制集會執法人員必須尊重和保障集會組織者和參與者的基本權利,同時保護記者、醫護人員和其他公眾不受傷害。
稱不應用槍械驅散集會者
至於執法者使用武力,委員會建議列明催淚彈、水炮車等武器會有無差別效果,應視為驅散人群的最後手段;又指槍械並不是管制集會時的合適工具,不應用作驅散集會人群。
民權觀察發言人王浩賢形容「呢啲段落相信香港人都會有共鳴」,上述建議雖不是約束性法例,但相信對本地法庭具有參考價值,又呼籲警隊仔細閱讀建議,按指引調整警隊對遊行集會的處理,令香港人權狀況更貼合國際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