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俗稱港版國安法)66項條文,其打擊面無遠弗屆,何止香港境內人人自危,全球80億人口都要警惕。
侵犯人權 推倒司法自主
香港奉行普通法制度,大原則是容許任何人任何行為,除非是已經寫入法律條文須規管的若干行為,而各人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及承擔後果,法律條文要清晰,童叟無欺,此乃香港成功之道。全國人大常委會黑箱作業的港版國安法完全是另一回事,條文並非普通法刑法慣用的措辭,採用大陸法用語,人治色彩,欠客觀準繩,虛字多,模稜兩可,無限想像空間,中英不對照,撒野般全方位侵犯人權自由、推倒本港司法自主。條文之惡,闡述如下。
第4條的虛偽,必須與第62條相提並論。第62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理解為港版國安法是眾法之首,凌駕本地其他法律包括人權法,法庭處理涉及國安的案件,不須考慮被告以人權法和國際人權公約作為抗辯理由,因此,第4條所謂「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是寫給聯合國看的漂亮門面說話而已。
第6條要求「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那麼,不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港版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就等同不擁護《基本法》?會否被誅心裁定為不真誠擁護《基本法》?
第8條要求本港執法和司法機關切實執行港版國安法。律政司長鄭若驊和警務處長鄧炳強都上過北京接旨,後者更上過央視表忠,助紂為虐無難度;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7月2日發表的聲明則流露對行政入侵司法的不以為然,作出維護司法自主的最後掙扎。
監督學校 收窄學術自由
第9、10條要求特區政府「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並通過它們「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條文特別點名這四個範疇,意味學術、結社、新聞、言論自由會收窄。「加強宣傳、指導、監督、管理」是行政指示,寫入法例並非港式做法。
港版國安法中文版6月30日晚上11時刊憲,即時生效,英文版竟然沒有同步刊憲,十分荒謬。7月3日刊憲的英文版,更荒謬之處是與中文內容有出入,英文版第9、10條點名規管多一個範疇「Universities」(大學),充滿針對性。
人事從屬關係 詭異模糊
任由法例中英文本不一致,聞所未聞。條文內容任意增減、不拘泥中英不對照,盡顯唯我獨尊的中共特色。
第13條衍生一個疑惑。港版國安法生效後,警務處監管處長劉賜蕙獲特首林鄭月娥任命為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即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劉賜蕙與警務處長鄧炳強並列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問題是,以警隊職級論,鄧、劉是上司下屬,但劉在維護國安委員會的崗位是直接由特首任命,即是劉賜蕙與鄧炳強變為平起平坐?劉的國安工作只須向委員會主席林鄭月娥報告和負責?一哥麾下三萬大軍不再是全部人須向他交代?
同一道理,根據第18、44條,特首任命若干檢控官和法官專責處理國安案件。從此,律政司司長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對這批黃袍加身的下屬還有管理權嗎?政府人事的從屬關係變得詭異。
第14 (3)條訂明,「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7月3日新華社文章〈香港國安委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香港國安法熱點透視之一〉自圓其說,意思是由於委員會行事保密,外界無從判斷委員會的決定正確與否,因此法院「不具備司法覆核的基礎條件」。
司法覆核是任何人要求法院糾正公共機構錯誤的基本公民權利,一個政策或一宗事是否具備司法覆核的充份條件,法院自會決定,第14 (3)條硬生生剝奪了法院這個自主權。
根據第15條,中央指派一名顧問列席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提供意見。中聯辦主任駱惠寧擔任此職,黨委書記角色正規化,乃意料中事。
港版國安法不單只是史無前例北京立法、香港實施,而且,綜合看第16、18和44條,從執法、檢控、審訊、定罪,自成一體,不假外求,與香港原本的制度割切,平行時空。專橫集權於一身,越看似自大,越敗露當權者的虛怯。
條文曖昧不清 無限詮釋
第19條授權特首及財政司司長從庫房批出專款,支付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和人員編制,「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有關法律」是哪些法律?可隨意詮釋,香港一般法例條文不會如此曖昧不清。
第20至66條關於危害國安四類罪行與罰則、案件管轄權、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下一篇文章再論。
系列四之一
註︰分題為本報編輯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