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以往律師在辦公室、警署或拘留室見當事人,討論內容受法律保密特權保護,當事人的說話不會用來反指證他,但港版國安法的《實施細則》訂明,在「特殊情況」下警方可以竊聽和秘密監察律師,在緊急情況下更可由警務處長口頭授權行動。以往所有竊聽監視申請要經法官處理,但國安法下只需特首批准,有法律學者認為此舉違反人權。
曾被裁定違反人權
有甚麼「特殊情況」可竊聽監視律師?《實施細則》指假如當局有理由相信有關律師、同一所律師樓人員、與該律師同住人,構成或會構成危害國安活動的參與者;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通訊是為了達到某犯罪目的而作出,都可以竊聽監視。同類申請以往必須經過由三至六名法官組成的小組審理,但以國安之名只需經特首批准。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過往法庭已裁定過由特首批准竊聽行動是違反人權。然而今次《細則》表面上是參考現行條例,但在把關者、審批者的關鍵上,明顯將法庭和法官角色越縮越小。
現行《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規管所有竊聽跟蹤申請,條例要求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監察執法機關竊聽監視時有否違反條例,歷任專員均為法官。專員要每年撰寫報告向公眾交代申請個案數目、授權時限、覆核違規個案詳情等資料。不過在國安法下不設監察機構,字眼改成「監督責任」,條例僅提及特首可委任一名獨立人士協助國安委履行監督責任,並沒有說明獨立人士的要求及職能。翻查專員年報,若執法人員監聽到律師與當事人的討論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必須填寫表格向法官小組滙報,專員每年會覆核這些個案有否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