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弟論 - 曾志豪

社會契弟論 - 曾志豪

陳弘毅其實才是最大的「政治公關」,勁過林鄭花幾千萬請沙地阿拉伯的政治公關,但他應該收取不到那過千萬的政治回報,實在可惜。

陳教授苦口婆心,說「港版國安法」就等於中央替香港的「一國兩制」另立「社會契約」,並形容要求市民履行的只是「最低義務」。

首先,全世界都不會有一種契約,是直到簽約生效,簽約的其中一方都是完全蒙在鼓裏,連做乜會犯法都不知道。遵守這種「契約」的是「契弟」。

也沒有一種契約,是無傾無講。你租樓也可以傾價錢,價錢如果太貴,你可以自由退出不租。

今天這個租約,金額貴到「終身監禁」,但你卻不能說「太貴不立約」,這是只能簽、不能退的「霸王條款」。歷史書叫這些用槍指住頭的簽約叫「不平等條約」。

好了,簽的一刻沒有自由,你要遵守的「最低義務」又包括甚麼?陳教授說,不要逾越「一國」的底線,不要觸犯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他認為,這些要求不太高、不過份。

不犯法便不需懼怕法律,這是典型藍絲的無知言論,想不到陳教授也來這一套。

如果「分裂國家」是指拿槍帶兵起義攻入禮賓府衝入中南海,那麼的確大部份香港人都不會害怕,因為不會做這種行為;但今天所謂「分裂國家」是以言也可以入罪啊﹗

那個插着「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的電單車司機,居然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以及「恐怖活動」兩個罪名。請問陳教授,一個人一架電單車一支旗,是如何「煽動」?一支旗又如何變成「分裂國家」? 今天香港人連掛一支旗的自由都消失,喊一句口號也變成「港獨」,這真的是「最低義務」嗎?駕駛電單車在街道疾走居然變成「恐怖份子」,陳教授,那麼所有危險駕駛的汽車司機都是拉登嗎?

罪名定義任意演繹,審判罪行的法官又由特首指派,這種「契約」只是令香港人做契弟,接受約束。陳教授,你是這個意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