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暴激光射市民 辯稱瞄準器

防暴激光射市民 辯稱瞄準器

【本報訊】雷射筆和激光指示器等多用作觀星、教學,但總裁判官蘇惠德在15歲少年案件判決中,將雷射筆定性為「攻擊性武器」,數以十計行裝有類似裝備的示威者或市民同被起訴。上月6.9一周年當晚,灣仔區議員梁柏堅發現有防暴警疑使用這「武器」向市民發射強而集中的光束,他去信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要求解釋。警方否認是雷射槍或警員擅自改裝,指裝置是「激光瞄準器」屬警隊裝備,但沒回答激光強度及會否傷害視力。

梁柏堅稱拍到警方在中環使用裝配在懷疑胡椒球槍上的雷射槍,附圖可見防暴警員拿器具發射綠色強光,光束幼細集中。梁要求澄清是否警員擅自改裝、有否進行安全測試及訂立使用指引等,並查詢激光強度及功率、是否屬警方口中的「高能量」雷射槍,及會否致盲。

拒交代強度會否傷眼

警方上周回覆梁指從無使用雷射槍,相中裝置是配置照明燈的激光瞄準器,用以有效識別目標,從而適時制止違法行為。信中聲稱激光瞄準器屬警隊裝備,使用人會接受嚴格訓練確保安全,但無交代激光強度及如何使用才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