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國安法 還香港自由 - 李柱銘

撤銷國安法 還香港自由 - 李柱銘

本周一,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首度開會,立刻就港版國安法第43條,制訂國安警察行使執法權的《實施細則》,並即在昨天生效,真的是雪上加霜。

過去一周,不少法律界人士均指出國安法許多條文違反《基本法》,但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徐澤撰文反駁,批評「他們從沒有全面準確地理解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是以《憲法》和《基本法》為共同憲制基礎」,還稱港人要「把《憲法》和《基本法》關係搞清楚」。

近年,親共人士總是刻意利用《憲法》,來將一些不符《基本法》的事情合理化,而本文正是打算以法律角度去「搞清楚」《基本法》和《憲法》的關係,以說明港版國安法違憲。

國安法第1條,說明該法是「為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根據《憲法》、《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而制訂,換句話說,國安法也是建基於鄧小平的一國兩制來制訂的。

違一國兩制更是違憲

眾所周知,一國兩制之下,內地原有社會主義的一制,是由《憲法》規定;而特區資本主義的一制,則由《基本法》規定。早在1990年4月4日,當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亦同時作出一個關於《基本法》的重要《決定》,明確說明了《基本法》「是符合《憲法》的」,並訂定特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基本法》為依據」,而不是《憲法》。另外,《基本法》第18條亦清楚訂明,在特區實行的法律為《基本法》及其第8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立法會制訂的法律,也是隻字不提《憲法》。

由此可見,縱然全國人大確實是憑藉《憲法》第31條賦予的權力來成立特區及通過《基本法》,但在特區成立以後,所有與特區相關的事務,任何人包括中央和特區政府,都只能按《基本法》辦事。而根據《基本法》,惟立法會享有立法權(第17、66及73(一)條),故委實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均沒有權為港制訂任何法律,包括國安法。

再者,《基本法》是依據《中英聯合聲明》第3條及其附件一,所訂明「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而制訂。雖然近年中共多次宣稱《中英聯合聲明》已失效,但《中英聯合聲明》是已故國家領導人鄧小平,為促使英國將香港、九龍及新界一併交回所作出的公開承諾——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五十年不變,同時更是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的國際條約,中共絕不能單方面推翻。

況且,《基本法》的〈序言〉清楚說明「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而《基本法》第159條第4款,更明確規定「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這亦是香港選舉參選人簽署的「確認書」,特別註明必須擁護的三條《基本法》條文之一,足見此條文的重要性。由此觀之,全國人大根本無權授權人大常委會制訂港區國安法,遑論該法是絕對不能牴觸中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

具先見之明的鄧小平,為確保其後繼者都會落實其一國兩制,而非常慎重地制訂《基本法》及相關文件,環環緊扣,務求確保能貫徹其「中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實現港人治港、高度自治,50年不變。但國安法的目的,卻是假借國安之名,來取締鄧小平的一國兩制,藉此在港落實2014年6月10日國務院提出一國兩制《白皮書》,實行「黨人治港」、「全面管治」的習近平之「新一國兩制」。可是,「中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乃經過兩年跟英國政府談判,以及草委會五年諮詢及商討而得出,中共究竟是憑藉甚麼法律依據,可透過嚴重違憲的國安法,來取締鄧小平的一國兩制?

不過,既然國安法是「為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所制訂,為撥亂反正,全國人大應撤銷國安法。

李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