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樓盤設計師去年11月12日「破曉行動」涉嫌在九龍灣以右膊撞向警方盾牌,導致警員面部觸痛受傷,被控襲警。被告被捕時遭噴胡椒噴霧後於警車嘔吐,疑遭警員恥笑並叫他舔乾淨車廂。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昨裁決,指兩名拘捕被告的警員證供前後矛盾,法庭亦完全不能接受自稱被盾牌撞面的警員要用一個半小時考慮是否就醫,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兼得訟費。被告聞喜訊後緊握拳頭低頭抽泣,當場與喜極而泣的女友相擁。
被告鄺智偉(39歲)於庭外感謝辯方大律師及裁判官中立持平,指審訊過程令他倍感煎熬,原預料被判監故對結果喜出望外。其女友眼泛淚光表示希望其他被濫捕人士可獲公平審訊。
用個半鐘考慮入院牽強
被告被控於九龍灣港鐵站行人天橋的行人路上襲擊警員謝進鴻。徐官指,謝供稱曾兩度警告被告離開不果,惟承認首次警告後,被告有按命令靠着路邊行走離開。徐官認為謝沒可能將被告的行為理解成衝撞同僚、繼而再度警告並指控被告襲警。謝亦承認回到警署後沒立即記下時間,聲稱用了一個半小時回憶事件經過,及與上司商討其面部觸痛是否需求醫。徐官認為事件為簡單的單次碰撞,沒有人比謝更了解自己傷勢,謝竟稱要用一個半小時考慮入院,十分牽強,完全不能接受。
徐官亦認為另一作供警員黃嘉俊證供不可信。黃供稱錄口供前曾帶被告去男廁洗眼,徐官指如若屬實,被告不會於錄口供時突然無故主動表示不用洗眼。此外,黃稱曾問被告是否同意供詞內容,被告回答同意,惟黃沒摘錄上述對話,在庭上辯稱因忘記才沒寫下。徐官裁定黃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
辯方申請訟費,控方反對指被告自招嫌疑。辯方反駁指被告只是拿衣服去樓下清洗的普通街坊,觀乎當時情形,「被告行又唔係停又唔係,咁都叫自招嫌疑,就真係太離地囉」。徐官最終判被告取得訟費。
案件編號:KTCC199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