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8月有示威者在尖沙嘴聚集,其間防暴警衝上行人路撲倒一名前空姐,指她在十米以外用雷射筆照射警員眼睛,控以襲警罪。裁判官陳慧敏昨裁定女被告罪成,並稱警員庭上證供與書面供詞有分歧常見,因在庭上接受廣泛及深入提問時,可喚起更多記憶和細節,形容涉案警員作供表現「老實」;至於「消失的證物」雷射筆,陳官認為只是在混亂中丟失。陳官形容警隊對社會有莫大貢獻,輕判會增加警員執勤時的困難,最終判被告監禁三個月,但准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郭麗芬(28歲)曾任職空姐,其後轉職金融經理。她被控去年8月10日在彌敦道襲擊警員朱冠強。辯方質疑警方拉錯人,因不論在現場或警署,警方均沒從被告身上搜出雷射筆。辯方亦質疑,朱的庭上證供與書面供詞有偏差,例如他在庭上供稱左眼被雷射光照射後沒感疼痛,書面供詞卻稱感到雙眼刺痛及「眼前一黑一白」;又稱即使左眼不適,視線仍沒離開施襲者,說法誇大及違反本能反應。
官稱混亂中弄丟雷射筆合理
惟陳官指,警員的庭上證供及書面供詞有分歧實屬常見,指案中四名警員證人作供時表現老實,證供清楚及肯定,在盤問下亦沒有動搖,相信他們均憑所知所聞作供。陳官認為,雖然警方在場拾獲雷射筆並非涉案雷射筆,但現場影片顯示被告被捕前手持一支小巧雷射筆,當時現場混亂、被告不斷掙扎,該支雷射筆被丟掉亦合情理。
辯方求情指被告初犯,背景良好有正當職業,本案在同類案件中案情尚算輕微,朱的視力沒受損,望法庭給被告機會,先索取報告再判刑。
惟陳官決定不索閱報告,指警員對社會有莫大貢獻,工作面對危險,法庭須對襲警罪行判處阻嚇性刑罰,保障警員執勤安全。事發時被告兩度用雷射筆射向朱的眼睛,而眼睛是人體最脆弱的部份,朱沒受實際傷害實屬僥倖。雖然被告背景符合案例中判處社服令要求,惟控罪及案情嚴重,法庭須向社會發出適當訊息,決定判監三個月。
案件編號:KCCC21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