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版國安法直至實施前一刻才公佈條文,被外界批評黑箱作業;到新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昨首度開會,晚上突發稿稱有關警員執法權的《實施細則》已刊憲,今日生效。《細則》列出國安警察七大權力,包括可在無手令下爆門搜查;部份秘密竊聽及監察可由警方自行批准,警方更不用向法庭申請,勒令網絡平台及服務商移除涉危害國家安全訊息,違者最高判監一年。民主派形容細則是「魔鬼級嘅辣」,以國安之名執法,令警方權力幾近至高無上。
新聞處昨傍晚發出新聞稿,公佈由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出任國安委顧問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已舉行首次會議,全體成員出席,駱惠寧亦有列席,他在會前合照中被安排坐在特首林鄭月娥身旁,盡顯地位。新聞稿特別指國安委作出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惟稿中沒有交代會議內容。
相隔三小時,政府再發稿公佈會議行使國安法第43條,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實施細則》,並對違反措施定下罪行和罰則,昨日刊憲今日生效。根據港版國安法第43條,警方處理國安案件時,除現時法例賦予權力外,再額外有七項權力,包括搜查及扣押證件,但具體運作、是否經法庭申請,條文無交代,昨公佈的《實施細則》則交代有關額外權力。
國安公署權力尚未曝光
《實施細則》每條均辣味十足。第一條已授權警方在特殊情況例如緊急情況下,不用向法庭申請手令,可由警方自行授權搜查,意味被港府認定違國安法目標,或會遭警方無預警下「爆門」搜查。往後只要以國安之名,警方只要經特首批准,即可竊聽及秘密監察;而被視作「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更可由特首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自行授權警方執行,以往警方要竊聽,須經法庭批准,而《實施細則》為此鬆綁。
除此之外,目標人物還可能隨時被沒收旅遊證件,因為《細則》第二條准許警方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疑犯交出旅行證件及限制離境。而只要保安局長有合理懷疑,可下令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律政司可向法庭申請充公財產。除了針對個人,《實施細則》亦針對網上平台、網路服務商,以及海外政治組織,一旦違反相關要求,最高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
議員轟無視港現存制度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指出,《實施細則》形式較似香港本地法例,但政府在未經立會下直接刊憲實施,保安局和警方得到的權力幾乎至高無上,部份條文不需律政司意見、不用經法庭申請,只要警方有需要便可行動,不受制約。陳形容國安法實施不足一星期,就即時加辣至魔鬼級,背後國安公署權力尚未曝光,但已可想像他們方便之門將會「更大、更闊、更暢通。」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狠批《實施細則》對香港人影響深遠,實施前完全未諮詢,做法十分離譜,反映政府為推動港版國安法,已選擇無視香港所有現存制度。《實施細則》批准無手令下搜查,涂直言聞所未聞,「政府講一句,你就係犯法,變成香港人人自危」,《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的人權都會被犧牲,「根本係想摧毀香港的自由同文明,令你香港社會變成內地嘅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