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以「家規」模式寫成的港版國安法引發法律界非議。市民藏有或展示標語即被指違反國安法,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比喻,這是把刑事恐嚇列作謀殺處理。亦有學者批評國安法規定國安委員會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令行政機關的權力成為潛在的黑洞。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昨舉辦國安法論壇,陳文敏指,同意很多國家都有國安法,但不等於無論法律條文多麼嚴苛都要接受。他列舉條文多個含糊之處,例如第5條規定被告獲假定無罪,但第42條法官只可在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下才可同意保釋,這項規定變成有罪假定,而且違反普通法中不可以還押來懲罰被告的規定。
第20條規定,任何人只要參與旨在分裂國家的行為,不論有否使用武力都屬犯法,但無提及其行為本身是否真的可能導致國家被分裂。陳認為太過嚴苛,舉例指,若有人在街上舉起寫上「我要殺死X」的海報,他最多只會被控刑事恐嚇,不會被直接控告謀殺罪,正因為其行為與謀殺還有一大段距離。同樣邏輯,純粹宣稱要分裂國家,為何會立即被控分裂國家罪?
指「國家秘密」欠定義
他續說不明白為何唱歌、舉旗或叫口號可視作分裂國家,如果示威者改用其他口號或字眼代替,甚至用白紙示威,當局是否亦要禁止?他續批評,第29條禁止向外國機構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情報,但整份國安法卻沒有定義甚麼是「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
同場的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陳秀慧則表示,港版國安法規定國安委員會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令行政機關的權力成為潛在的黑洞。不過,她認為在人大常委釋法前,香港法院仍有迴旋空間可制衡政府,例如特首根據條例作出的竊聽許可,以及特首任命指定法官的過程都可被司法覆核。
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大元表示,大家不要盲目樂觀,以為法例通過後香港的問題就可解決,但也不應盲目悲觀,認為香港法治會受到損害,強調任何法律都不是完美的,需要不同人的智慧、包容和耐心。對於國安法第62條指該法凌駕其他香港法律,他認為不代表可以凌駕《基本法》,國安法本身必須符合《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