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者或永久剝奪參選權

違法者或永久剝奪參選權

【本報訊】港版國安法條文部份可與9月立法會選舉相關,包括參選或就任公職須依法簽署文件或宣誓,意味簽署確認書將成為入閘主要條件,亦是繼過去宣誓釋法後,於香港現時選舉法例上再作「僭建」,更甚是條例列明如違反港版國安法,有可能終身禁止參選,如同引入大陸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做法。

公務員任職或須宣誓

選舉管理委員會2016年引入確認書制度,惟確認書僅屬自願性質,而港版國安法就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意味國安法正式確立了簽署確認書安排,若參選人拒簽將被DQ,而公務員亦可能需要在任職前作出宣誓。

第35條提到,任何人被裁定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喪失參選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特首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亦不能參與特區政府任何公職。公職人員、公務員、立法會議員和公務員等一旦被判違反國安法,會即時被DQ其職務,亦喪失參選或者出任以上職務的資格,由於法例沒列明喪失參選的期限,干犯國安法的人很大可能因此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另外,港版國安法亦就由香港特區政府成立國安委立法,將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長、警務處長、國安法第16條規定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等。國安委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而條文訂明國安委工作「不受香港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且工作信息不予公開。
港版國安法, DQ, 公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