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子杰覆核警行動:6.12亂射TG違憲「無考慮逃生路 無區分守法者」

岑子杰覆核警行動:6.12亂射TG違憲
「無考慮逃生路 無區分守法者」

【本報訊】政府去年無視6.9百萬人上街抗議送中惡法,堅持於6.12二讀,引發激烈衝突,警方動用橡膠彈、催淚彈等驅散;就連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中信大廈和平集會亦遭催淚彈夾擊,群眾恐慌走避險釀人踩人。民陣召集人岑子杰不滿警方亂射催淚彈,且事前未有警告,又無考慮群眾逃生路線,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警方使用非法武力。案件昨開審,岑質疑警方亂射催淚彈是為懲罰示威者。
記者:楊思雅

申請人包括民陣召集人岑子杰和參與集會的市民楊國明,兩人由資深大狀李志喜、大狀譚俊傑等代表;答辯人警務處處長和律政司司長則由三名資深大律師包括余若海、黃佩琪和張天任代表。

質疑警為懲罰市民

李志喜陳詞指,根據警方訓練守則,若使用催淚彈作驅散會導致群眾更為憤怒,應先採取其他方法;發射前亦必須適當警告、確保警告成功地向市民傳達,並確保群眾有合理的逃生路線。她自言嘗過催淚彈,催淚彈會令人失去視力和方向造成恐慌。當日集會的市民不但受到催淚彈夾擊,加上無路可逃,反問警方的做法到底是否為了懲罰市民,「難道這是遵照警方守則的做法」,質疑警方竟這樣大膽,不給市民逃生路線。

李反駁政府於書面陳詞中指中信集會為示威者提供「安全避風港」,她指集會地點由警方決定,警方有責任區分暴力和守法示威者,不應將兩者混為一談,更要保障守法和平的示威者行使集會示威的憲法權利。她舉例指,若殺人犯混入普通市民當中,警方不應視市民協助殺人犯,為對方提供掩護。

庭上播放多段事發片段,顯示當催淚彈落入集會一刻,市民爭相走避,情況混亂,有人不適坐在地上,有人昏倒,由現場示威者協助急救。李強調,警權並非無限大,警方行動前應向示威者作出或發出命令,若對方拒遵從才作驅散,且武力必須合理。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狀余若海反駁,判斷警方的決定是否恰當時,必須考慮整體的示威情況,及警方當時所掌握的資訊。他指岑子杰在6月11日煽惑公眾「全民總召集,包圍立法會」,翌日果然有大批示威者響應號召,他們堵塞主要道路,阻止議員和官員進入立法會開會,更圍堵車輛。

直至下午3時半,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外警方防線,更投擲磚塊、水樽、雨傘等,警方遂發射催淚彈驅散龍和道一帶。余指當時中信外20米位置,有示威者無視警方警告築路障,催淚彈雖落在不同位置、甚至在人群中落下,但示威者亦不時拾起地上的催淚彈掉向警方。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L267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