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直擊】
【本報訊】年輕舞台設計師去年反修例示威期間,企圖向警方清理中的路障投擲汽油彈,被捕後遭還柙,至上月始獲准保釋照顧病母,未幾母親過世。設計師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兩罪,法官胡雅文昨判刑時指,被告企圖擲汽油彈罔顧路障後警員的安危,不應視他為示威者,應視他為罪犯,終判被告監禁四年。據了解,被告一方考慮就刑期上訴。
開庭前,被告姚少康(23歲)的父親在旁聽席向兒子打「OK」手勢,被告則點頭回應。判刑後,父親趨近犯人欄,但未及開口被告便被懲教職員推入羈留室。大批市民送別囚車離開,被告女友送別後與友人相擁痛哭。
官:應視為罪犯而非示威者
法官判刑時明言不接納辯方稱被告行為沒意圖傷害生命,最終亦沒構成損毀,建議24個月的量刑。她指被告並非放火燒報紙或垃圾,而是企圖用汽油彈縱火,行為罔顧路障後警員的安危,刑責甚高。
法官說,被告稱其行為是為了反對《逃犯條例》,但以擲汽油彈為手段絕不能接受。她指政府去年10月已撤回修訂《逃犯條例》,示威仍然不斷,有人無差別投擲汽油彈,上述行為不能稱上和平示威,不應視他為示威者,應視之為罪犯。法官又斥被告行為「越界」,稱界線是為了維持公共秩序,否則社會容易陷入無政府狀態。
她指即使被告年輕、初犯,但案件嚴重性及潛在風險足以判較長刑期,並指被告有預謀、意圖隱藏身份。就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一罪,以兩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減至一年八個月;而有意圖而企圖縱火一罪,則以六年為起點,認罪減至四年,兩罪同期執行。
辯方早前求情透露被告中六畢業後因家境問題,未能到台灣升讀大學;及後找到熱愛的工作,志願是成為香港成功的燈光師。
被告又自言從反修例運動起,面對公義不能彰顯,他與身邊的人都迫不得已要發聲。他對保釋後一周母親因病去世深感自責,後悔當初沒顧及母親感受,只想在父親有生之年繼續照顧父親,望法庭輕判。被告至今還柙七個月,上月底兩度申請短暫保釋回家照顧病母及出席母親喪禮。
被告承認去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管有兩支汽油彈,及企圖用火損壞他人財產或生命。當日警員發現他從堵路現場的路障走出,右手持玻璃樽,左手持火機,走近路障並嘗試燃點。警誡下他稱是為阻止警方前進。
案件編號:DCCC5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