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搬鐵馬囚兩周 律政司申加刑被拒

商人搬鐵馬囚兩周 律政司申加刑被拒

【本報訊】去年6月12日大批市民在金鐘一帶集會力阻立法會續審送中惡法。當日有一名商人路經,稱受現場氣氛影響,聽從他人指示搬鐵馬到政府總部對開。他本月初在裁判法院承認非法集結判囚兩周,今天出獄。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申請加刑,質疑裁判官林子勤判刑時沒考慮他人的暴力行為,聲稱據控方經驗應判監最少兩個月。林官昨拒絕律政司申請維持原判,並准辯方取得訟費。

林官裁決時重申,判刑時已考慮他人使用暴力這一因素,而非只考慮被告庾家駒(33歲)的角色及參與程度,亦沒偏離上訴庭指引,認為控方誤會其判刑理由。林官更指,若他判刑時只考慮被告的參與程度,被告只適合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林官亦表示,上級法院在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案的判詞中言明,非法集結形式多元,故難訂量刑基準,認為法庭即使判處監禁,刑期長短上仍有很大酌情權。林官認為判刑已向被告本人以至社會人士起強烈阻嚇作用,顯示如被告般品格及背景良好人士,一經定罪也可判囚。

官指不能依「控方經驗」判刑

控方陳詞時指非法集結人數為三人或以上,指林官判刑時過份着重被告本人所為,做法有錯,認為法庭判刑應一併考慮其他在場人士的暴力行為。林官問控方,如將他人所為加諸被告身上,上訴庭曾否指明應如何判刑,控方坦言沒有。林官再指,上訴庭只要求對被告判罰須更具阻嚇性和懲罰性,本案被告已被判即時監禁,問:「仲有乜可以再嚴重啲?」控方指重點是刑期長短,認為法庭應判被告監禁至少兩個月,但稱「純粹根據控方經驗」下得出此刑期。林官表示,判刑理由不能照寫是依據控方經驗。

案件編號:ESCC222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