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正閉門審議港版國安法,新華社披露,規管四類罪行之一新修訂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中國《刑法》第102條「勾結外國」可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香港奉行普通法,並無「勾結」概念,將來法庭審理港版國安法案件,援引內地案例?中共政治機構為香港製造刑責,顛覆香港法制,歸根究柢,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權,亦不應該制訂港版國安法。
八十年代《基本法》草擬階段,由於中港兩地法制差異,香港人擔心九七後河水任意犯井水,故此需要在兩制之間設立一道防火牆,以保障九七後香港的自由、人權和法治。第18條就是一道防火牆。
根據第18條,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列入附件三,須先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意見。此外,1999年2月時任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在立法會實牙實齒保證:「日後,如有任何擬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對香港有實質影響,我們會把有關事宜提交立法會有關事務委員會討論。」
如今,港版國安法條文從草擬到拍板,整個過程不設公開諮詢,不容香港人置喙。林鄭月娥拒絕透露6月3日在北京向韓正閉門反映了甚麼意見,曾國衞敷衍說會「按實際情況聽取各界意見」。
現載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如要在港設刑責,是會經過本地立法程序,《國旗法》、《國歌法》如是,重要性在於過程中容許公民社會、傳媒、議員等持份者審視法例條文,有爭取修訂的途徑,最後付諸立法會三讀表決。港版國安法不會經這程序,人大常委會通過後,交付香港特首刊憲,立即生效。
諮詢基本法委員會、特區政府意見、立法會,本是縝密的憲制安排,現在淪為笑話、空話。
兩制之間防火牆應聲倒下
根據《基本法》第18條,只有三類(國防、外交、不屬香港自治範圍)全國性法律可列入附件三,加上《基本法》第23條訂明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故此人大常委會既無權,亦不應越俎代庖。北京立法,香港實施,霸王硬上弓,兩制之間的防火牆應聲倒下。
有人大代表主張香港設立專責法庭審理港版國安法案件,法官任命須經人大常委會同意。上述主張充滿機心、偏見,根本性改變香港司法制度,絕不可取。
民事案件例如知識產權、破產清盤、仲裁引申的訴訟,涉及專門商務知識,香港司法機構從效率考慮,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設特別法庭,安排熟悉公司商務的法官專責審理這類案件。至於傷害他人身體、縱火、綁架、掠奪財產等等刑事案件,任何法官都應該懂得審理,毋須設特別法庭。同一原則,港版國安法並無設立特別法庭的理由;若設立,公眾對這個特別法庭會先入為主,懷疑法官有顧忌,受到國家安全這頂大帽子掣肘,傾向不相信被告的辯稱,裁決有政治考慮,必判重刑。若是如此,將會大大削弱法庭的公信力,對本港司法制度的傷害深遠。
只容許中國籍法官處理港版國安法案件的主張更加不可取,等於暗示外籍法官會對威脅中國國家安全的案件鬆手。根據《基本法》第92條及82條,香港各級法官和司法人員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因此,現時香港各級法庭仍然有外籍法官,任命的考慮是其司法和專業才能而非其國籍,這個用人唯才的原則不應改變。
九七後,《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繼續適用於香港,而本港法庭一直容許「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及香港人權法」作為答辯理由。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稱,任何香港本地法律均不得與港版國安法相牴觸。這意味將來法庭審理涉及港版國安法的案件,不再容許上述答辯理由?這是對港人的人權自由天翻地覆的衝擊。
鄧中華預告,中央保留對港區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管轄權。這意味將來成立的中共駐港機構「監督」辦案及檢控,送中條例借殼翻生,挑選「重案」被告送到內地法院審理?因人而異,而案而異,香港的司法獨立自主將會遭受比人大釋法更災難性的摧殘。
官方一向強調,港版國安法只會影響極少數人。內地刑法着重意識形態,不求客觀精準,何謂少數何謂多數由當權者決定,人人自保最後只會變成人人自危。香港人是時候重溫警世寓言《動物農莊》。
梁家傑
公民黨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