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後還清債 未必一筆勾銷

破產後還清債 未必一筆勾銷

【本報訊】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若申請破產成功,相關人士可望經過一段期間後,獲解除之前所欠下的債務,但提醒這未必等於所有情況都可以一筆勾銷。

陸偉雄解釋,在破產期間,破產人須交出所有資產及貴重物品,給予破產管理官變賣抵債。如破產人有工作在身,則會將其薪金扣減必要開支,餘額全數作抵債,舉例破產人欠債50萬元,在破產期間從工作薪金扣除開支後共能償還到10萬元,則完成破產令期間後,債權人便不能再就另外的40萬元追債,惟被破產管理官用以抵債資產,並不會發還予破產人。

解除破產令或需五年

就首次破產的人士而言,會在破產令頒佈起的四年後自動獲解除破產。但破產人如果以前曾經破產,則需要歷時5年,才獲自動解除破產令。若破產人能提早還清債務,則可提前結束破產期。

不過,如破產者不合作,破產管理官有權延長破產令1年或4年不等。破產期滿後,破產人可向高等法院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以證明破產令期滿失效。申請前,須取得署方或受託人的「不反對確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