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裁判官:缺證據基礎過於主觀

前裁判官:缺證據基礎過於主觀

【本報訊】裁判官昨基於被告的仇警情緒,及稱警察欲將他掟落橋的「荒唐」說法,質疑任職教師的被告有潛在心智和人格障礙,將他收押小欖。有曾任職裁判官的大狀表示,一般精神紊亂的症狀包括幻聽、幻覺等,例如「話噚晚同希特拉傾偈」這些不可能發生的情況,若只基於「唔信你作供」或質疑證人「講大話」,便輕易胡亂標籤他人有精神失常,實過於主觀。

大律師郭憬憲指出,根據《精神健康條例》,裁判官若認為被告精神紊亂或智障,有權將他們還押小欖索取精神科報告;惟他指出,有關決定必須基於客觀基礎。他認為,若裁判官質疑被告有「潛在」的精神問題,「『潛在』即裁判官自己都睇唔到有咩問題」,缺乏證據基礎,難免令人覺得過於主觀。

「潛在即係睇唔到有咩問題」

郭認為,精神科是一門專業且科學化的學科,須基於客觀的事實基礎。他舉例指,若有證人揚言「噚晚同希特拉傾偈」,則有客觀基礎相信該名證人有幻覺或幻聽;若證人是說「噚晚同老竇傾偈」,則該說法可能存在,裁判官便不應基於「講大話」而輕易標籤證人有精神紊亂。

索取精神科報告的原則曾引起法律爭議。一宗2011年案件,中年漢在機場取行李時隨機偷掉別人的行李,事後解釋為了刺激感,認罪後還柙待索心理和精神科等報告。中年漢申請保釋,高院法官解釋精神科報告適用於智障或精神紊亂人士,不是用來還押犯人以探究其行為或犯案動機,中年漢的問題明顯屬心理而非精神範疇。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