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申暫撤離港限制 高院拒絕

黎智英申暫撤離港限制 高院拒絕

【本報訊】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指於2017年維園六四祈禱會當日,刑事恐嚇《東方日報》一名男記者案件於裁判法院提堂時,他雖獲准保釋,但不得離港並須定時向警署報到。黎上月成功向高院撤銷到警署報到,昨再到高院申請更改保釋條件,要求暫時撤銷離港限制。法官李運騰聽罷雙方陳詞後,拒絕申請,押後以書面形式頒佈裁決理由。

刑恐記者案8.19審訊

現年72歲的黎智英昨由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及大律師許卓倫代表,壹傳媒集團行政總裁張劍虹亦有到庭。律政司於上次聆訊時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昨改聘資深大律師布思義。

黎被控於2017年6月4日晚上在維園刑事恐嚇事主X,案件定於8月19日審訊,其間黎准以4,000元保釋。

黎剛被控於本月4日、即六四31周年當日,煽惑他人到維園參與非法集結,將於本月23日提堂。此外,他另牽涉三案共被控五罪,分別被指去年8月18日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同月31日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去年10月1日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件將轉介區院審理,黎准以現金1,000元保釋,但無離境限制。
案件編號:HCCP289/20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