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昨就《國歌條例》刊憲,即時生效。條例訂明任何人若公開或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香港電台昨引述消息指警方內部已發出執法指引,部份更針對網上行為,指警方搜證時可參考涉事人案發前,曾否於社交媒體表明侮辱國歌的意圖。有立法會議員斥做法是製造白色恐怖,令市民自我審查,又質疑指引內容模糊,變相解釋權在警方手上。
據港台報道,警方昨已就條例舉行簡報會,交代具體內容及執法方式,而警方負責就條例第6條「不當使用國歌的罪行」及第7條「侮辱行為的罪行」執法。
走音唱錯歌詞隨時犯法
調查指引列明,決定涉事人是否違反國歌法的相關罪行時,需要具備侮辱國歌的犯罪意圖及行為,相關行為是「公開及故意」或「故意」。警方搜證時可參考涉事者有否事先公開於社交媒體表明意圖,以及案發時所使用的語言、動作、身體語言、發出的聲音等。指引更指出若網絡服務供應商不知悉用戶在網上發表侮辱國歌的材料,則難以確立供應商亦具侮辱國歌意圖。
指引以球賽期間的演奏國歌時間為例,指若有人在現場發出噓聲或在直播鏡頭高舉粗口手勢,行為或已觸犯國歌法。若在公開演唱國歌時走音或唱錯歌詞,則需證明涉事人是有意侮辱國家而「公開及故意」所作出的行為。但執法指引沒有提及禁止使用國歌作電話鈴聲,亦沒禁止在街頭演唱國歌。
本身是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批評,指引列明警方可於社交媒體搜證,會製造白色恐怖,「如果警方認為有人做咗某啲嘢犯法,你咪拉囉,但你又唔係好肯定,又要靠人哋嘅社交平台,喺度嘗試捕風捉影」,認為公眾會擔心自己在facebook發言也會誤墮法網,自我審查,甚至噤聲。對於指引稱國歌法沒有要求市民認同國歌是悅耳動聽,故公眾不會僅因為表現出不喜歡國歌而犯法,楊岳橋質疑「表現唔喜歡即係點?係藐呀?抑或其他身體動靜?𠵱家最大問題係執法尺度喺佢度,解釋權又喺佢身上,咁呢個先係大家最擔心嘅地方」。
此外,指引亦列明國歌不得用作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有可能包括被私人「包場」的餐廳。楊認為私人包場的餐廳並非公眾地方,「如果佢將範圍定到咁闊,基本上冇私人地方可言,呢個亦唔合理」。
■記者李雨夢、陳詠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