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到了最危險的時候 陷阱處處 二創隨時坐監

香港人到了最危險的時候 
陷阱處處 二創隨時坐監

【限制言論】
【本報訊】立法會昨三讀通過《國歌條例草案》(國歌法)後,任何人如意圖、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但草案審議期間,已有不少團體、創作人及市民批評條例犯法定義不清,連市民聽到播國歌未肅立會否違法,也未明確講清楚,除令市民易墮法網,日後即使二創國歌等亦有可能犯法,令言論自由再多一重限制。
記者:梁穎妍

民主派反對《國歌法》一大原因,是條例中有關「侮辱」的定義不清,欠客觀標準。根據《國歌法》第7條,「侮辱」國歌罪行包括:有意圖並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或國歌曲譜、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或有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佈經篡改的國歌歌詞或經篡改的國歌曲譜、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的國歌。條文亦列明如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都屬犯罪。

侮辱國歌睇「意圖」

如何才算侮辱國歌?政制局反覆指要看「意圖」。該局曾指《國歌法》立法目的非要求市民認同國歌悅耳動聽,因此市民不會僅因為表現出不喜歡國歌而犯「侮辱」罪;如有演奏者演奏國歌時走音,但無意圖侮辱國歌、是無心之失,也不構成違法。至於市民擔心於奏唱國歌典禮場外路過而未有肅立,或在茶餐廳聽到電視播國歌而不站立,局方一方面稱不違法,但同時又說判斷某一行為是否觸犯法例時,要考慮該行為是否公開及故意、當事人是否有意圖。

至於涉及國歌的二次創作會否犯法?政制局早前曾發文指,不能隨意改動國歌歌詞及曲譜,但要視乎樂曲及歌詞的相似程度,若足以使人合理地相信樂曲是國歌或國歌的部份,則會視為國歌,並以歌手李克勤及黎明的歌曲《球迷奇遇記》和《全日愛》為例,指有關歌曲不會令人覺得是國歌,播放不會構成罪行。

法例亦訂明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立法會議員的宣誓儀式、作出盡職誓言及行政會議誓言的宣誓儀式、特區政府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等。相關要求奏唱國歌地點亦惹爭議,如議員宣誓要唱國歌,是否要成政治審查?若拒絕會否增加被DQ風險?

《國歌法》的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罰款五萬元,罰則也較其他國家嚴厲;檢控期更受爭議,由一般《裁判官條例》的半年延長至兩年,執法部門可於知悉有關罪行的一年內,或干犯該罪行的兩年內展開法律程序,民主派一直批評檢控期限過長,政制局堅稱由於違反草案者或涉大批身份不明的人士,如在球賽中噓國歌,或涉以互聯網等發佈篡改過的國歌,因此警方要較長時間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