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1989年撰寫「刑事訴訟的保釋問題」研究報告書,建議香港明文訂立保釋權。報告引言堅定地重申法定保釋權對維護人權的重要性:「我們作出建議,主張無罪推定及人身自由……如果我們的建議有時似乎對被告有所偏幫,這是因為我們相信普通法制度會寧求自由及正當程序,而不要防範性的拘留及未經審訊而施行的監禁。我們認為,那些相信不會潛逃、干擾證人或犯法的被告,應可獲得保釋。」最終所有建議1994年全部落實。
立法者的想法擲地有聲。但在現實中,法例運行20多年,不斷有被告正式判決前先行受到不必要的還柙和嚴苛的保釋條件懲罰。逆權運動自去年6月爆發以來,一年間不斷有示威者被濫捕濫告,保釋權被隨意剝奪的問題更被凸顯。有人被無辜還柙72日後終獲撤控,枉費的青春一去不回;有人被保釋條件嚴重影響生活,在鐵窗外被無形的頸箍緊緊勒着喉頭。
記者:關冠麒
接警速遞丫叉 青年坐冤獄72天
90後Jimmy(化名)在去年11月中一次示威現場被捕,被帶上法庭後獲法官批准保釋候審,雖要守宵禁令、每日到警署報到和禁足事發區域,起碼仍保有大部份人身自由。但兩星期後,僅有的自由亦突然被剝奪。
11月尾,一名「送貨員」來到Jimmy母親住所,表示有來自美國的包裹。母親不虞有詐簽收,「送貨員」隨即揭露真面目,以警察身份將Jimmy母親拘捕,指控她涉嫌「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Jimmy同日到警署報到,即被警方以同一罪名拘捕。警方表示,包裹內含三支丫叉、540粒鋼珠和橡筋。
申保釋失敗 天堂跌落地獄
他被帶到機場警署,被拘留48小時後終獲安排上庭。開審前,他樂觀地認為案件會獲公平處理,「我對個郵包完全冇認知,唔知入面係咩嚟」,但控方以被告在保釋期間犯事為理據,反對他保釋,獲法官接納。Jimmy立刻被還押到荔枝角收押所,以無罪之身開始了鐵窗生涯。
「成件事好唔make sense。」Jimmy認為,初次提堂時,警方的調查工作根本不足以指控他犯上刑事罪行,「純粹一個郵包,丫叉又唔係違法武器,正如喺屋企有好多菜刀同一道理」。他被拘留期間,警方亦未向他和律師提供足夠的案情資料,作為辯方難以反駁警方的指控,若法官全盤接納控方反對保釋的理據,他只能就範。
隨後,Jimmy和律師羅列了案中各項疑點,希望進行保釋權上訴。他們發現,在警署內所見的證物包裹,與他母親所簽收的無論包裝抑或大小都不盡相同。而且經查詢後得知,該份包裹巧合地在他首次被捕後不久已送抵香港,隨後完成清關手續送出市區,但輾轉到11月底又被送返機場,中途有多人經手,證物的可靠性惹人質疑。更決定性的一點是Jimmy根本就無信用卡,難以網上購物。
他先在裁判法院進行保釋覆核,及後12月31日又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但都失敗而回,「(收押所)生活無力感好重,心情都好差,每次申請保釋都好期待,但結果係上咗天堂又跌返落地獄」。在高院庭上,一心以為可和親人共度新年的Jimmy被絕望感籠罩,到場支持的母親和女友亦一同痛哭。
2月8日,案件出現戲劇性轉變,控方沒有交代任何理由下,突然要求撤回控罪。待了整整72天「冤獄」的Jimmy,即時重獲自由。
有替反送中被告辯護的大律師黃宇逸表示,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5條,所有人面臨刑事訴訟都有獲得保釋的權利,但此權利並非絕對,法庭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G,在三種情況下拒絕被告保釋,包括被告有潛逃風險、有機會在保釋期間犯罪、及可能在保釋期間干擾證人或妨礙司法公正。
大狀:靠裁判官主觀判斷
這三種情況看似十分具體,但要評估有否以上風險,裁判官的主觀判斷難以避免。
黃宇逸指,控方提出的控罪性質及其嚴重程度往往是最重要考慮因素,「如果控罪非常嚴重,萬一成立,定罪刑期會好長,同時若表面證據好強,定罪機會高,就會令裁判官或控方覺得佢有潛逃風險」。黃宇逸舉例,由去年至今出現多宗爆炸品案,法庭大多認為被告在保釋期間參與社會運動時使用這些爆炸品的風險相當高,因此絕大多數相關被告被長期還柙。
記者翻查法改會1989年撰寫的保釋問題研究報告,發現今天檢控方和法庭在處理逆權運動的一些被告的保釋權時,與當初法律設計者的原意有所牴觸。
以Jimmy的案件為例,控方以他在保釋期間涉嫌干犯其他罪行為理由反對他保釋,但法改會報告曾明文指出,被告保釋期間被控另一項罪行不應獲接納為拒絕保釋的理由:「就一罪行起訴一個人,並不表示他實際上已犯了該罪行。無論該另一罪行是被指於現時獲准保釋的罪行之前或之後觸犯,也沒有多大關係。我們較重視無罪推定。」
控方曾多次在審訊中以調查為由要求押後審訊,變相導致還柙中的被告要長期被羈押,這種情況亦與法律設計者的原意不同。去年9月,200名「護旗手」聚集淘大商場,一名男子與聚集人士發生衝突,因而被控傷人等罪名並被法院拒絕保釋,控方就多次以需時調查為由要求押後審訊,法官雖曾指出做法對被告不公,但仍繼續將被告還柙,至今逾七個月。10月,警方在一單位內搜出汽油彈原材料,兩名青年被控管有炸藥,辯方同樣以調查為由不斷押後審訊,又拖延到今年3月才向辯方交代調查進展,二人一直還柙至今。
根據法改會報告,委員會當時曾訪問八位裁判司,有四位完全不接受以調查為由將被告扣留,有一位認為在「合適的嚴重案件」才有理據這樣做,另外有兩位則同意可以此為理由將被告扣押。委員會最終認為,除非有關當局的調查是為了決定被告的保釋申請,否則不應由於警方想進一步調查而拒絕被告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