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法臨城】人大「港版國安法」決定草案公佈,引起香港社會廣泛不安和恐懼。董建華、梁愛詩等一眾護航者,堅稱安分守己的普通市民毋須憂慮,因為此法只打擊一小部份人,香港人享有的言論自由和一切人權不會削減。這些謊言,與17年前特區政府推23條立法時所說無異,也同樣不可信。
當年的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也是說,立法涉及的是非常罕有的罪行,對普通人幾乎沒有影響。當時任律政司司長的梁愛詩,向法律界表示,只需小改現行法例;言下之意好像已接受了大律師公會的意見,這些說法,目的是低調處理,希望在無人注意之下當技術性條文很快通過。
推23條稱不禁言論 欺騙港人
初時,社會對立法建議所知不多,反應不大,但發表了諮詢文件之後,看清楚立法建議的內容,越看越驚心,發現新聞自由、言論自由、思想、結社、宗教等等自由,無一不籠罩在陰影下。了解越深,反抗越大,議會不住質疑,政府眼見不能低調處理,態度便由安撫變為嚴斥。過境外長錢其琛指摘反對立法的人「心中有鬼」;葉劉到中大論壇,警告同學「社會絕大部份人支持立法」,他們只是極少數。官員態度越蠻橫,左報宣傳越厲害,市民就越反感和不相信政府,無論官員怎樣反駁,也相信「魔鬼在細節中」。終於三個月諮詢期將滿,六萬市民上街,成為2003年七一大遊行的前奏。
其實「魔鬼」不只在細節中,真正的大殺傷力在於執行和調查大權的操控。說得冠冕堂皇,做的是另一套。2002年10月17日,梁愛詩在立法會發言保證:「只是言論,而不付諸行動,並不構成分裂國家……」、「不應用刑法去禁止市民討論,甚至以和平及合法地去爭取改變憲制上規定的事項,也不應禁止他們以此為目的去結社……」
香港人反對23條立法,條文意義含糊,重大刑責沒有清晰嚴密的界定,只是原因之一,更大的原因,是根本不信任中共政權之下的特區政府。今日回望,這不信任是完全正確的。「港獨」只「講」,只結社和平倡議,已被指意在分裂國家,危害國家安全。如果當年通過了立法,陳浩天等何只其「香港民族黨」被解散?早已可成囚終身的罪犯。
「嚴重手段」大包圍 任意入罪
2003年2月,政府發表小冊子向市民簡介「七宗罪」,其中「分裂國家」;「是指以戰爭、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強行分裂中國」──看上去不但合理,而且普通人絕無能力做,可是,「嚴重犯罪手段」的定義,原來範圍極闊:遊行堵路、嚴重阻塞交通、破壞設施、導致任何人嚴重損傷、對財產嚴重破壞等等,都在範圍之內。若當年通過立法,去年反送中運動中,政府就可以視其中事件為範圍之內,不只以可囚十年的「暴動」罪控告,甚至可控以可囚終身的「分裂國家」罪了。
同樣,「顛覆」,簡介稱:「是指以戰爭、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推翻或恐嚇中央人民政府,或以同樣手段廢除國家根本制度。」「嚴重犯罪手段」範圍定義同上,但何謂「恐嚇」政府?「恐嚇」從諮詢文件的「脅迫」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來,沒有法律定義,不外乎是「威脅」。不必使用暴力,雨傘運動和平佔中,擬「癱瘓」政府已可成為「顛覆」罪證。
還不止此。最毒辣的一着根本不在條文之中,而是在條文之外。憑藉條文訂立罪名,加上普通法之下的「煽動」、「串謀」、「協助」等「未竟」(inchoate)罪名,就可以達到擴大範圍,以言入罪的效力。中央指使特區立法,一大目標在於控制言論和異見。港獨言論已可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種種批評、諷刺中共中央的文章、講座、研究、電台節目、文藝表演,都可構成煽動、顛覆中央政權──如此類推,七宗罪,不必一一細表。
關鍵在於執行的權力在甚麼人的手裏,尺度是甚麼人的尺度;民主社會的言論和思想自由,在專制政權眼中,已是危害國家安全。我們在過去兩年已看得清清楚楚:佔中九子,不是以煽動他人公眾妨擾入罪嗎?九子發表了甚麼「煽動」的言論?就目前控告去年10.1和10.20遊行,四人加控「煽動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遊行的罪名,他們又作出了甚麼「煽動」?鄭麗琼被控已成歷史陳迹的「煽動意圖」罪,理據是她在臉書上的一段文字。
秘密警察駐港執法 人人自危
文字獄對專制政權的最大作用是要人民人人自危,不知幾時招罪,於是噤若寒蟬,甚至主動表忠。檢查言論,就能控制思想。
「港版國安法」是23條立法的「加辣版」。我們未知具體條文,但涵蓋「分裂國家」、「顛覆」──這兩者必定比當年23條立法更苛;而「反恐怖活動」、「外國勢力干預」──這後兩條,再加上由中央派駐特區不知扮演甚麼角色的機關負責執行,三點一起,中央機關親掌調查、實施、執行大權,已是接管香港。
當局說明,代港立法包括親自執法的急切需要,是要對付過去10個多月的反送中及類似抗爭。23條立法大大擴闊警方的搜查權和強制市民披露資料的權力。有罪名才可行使調查罪案以下的權力,不受各種保護個人資料的法例限制,包括不透露證據、查看銀行戶口資料等。內地來港執法的機關,「依法」「防範、制止、懲治」各國安法罪行,有如秘密警察,只向中央交代、首當其衝備受秘密偵查的必然是教育界、公務員團隊、媒體、非政府組織、藝文界;手段必然包括滲透、告密,即使不知會否秘密移交、審訊,已能廣泛製造恐懼。會是「只有小部份人」嗎?
其實不必一一細數,只要訂立範圍廣泛的嚴重罪行、以言入罪的模式、交由賦予秘密偵查向中央負責的執法部隊,專制政權就能長驅直入,以法律之名,剝奪我們的一切基本自由和人權。
香港人還能沉默嗎?
27.5.2020
註:分題為本報編輯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