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市民反國安法示威當日,警方在銅鑼灣鎮壓。網上片段拍得一名攜長槍的防暴警,闖入OK便利店取走一支樽裝水,洗眼及飲用。
當時取走店方物品,沒有付款,使用後離開,揚手示意「轉頭」、「後數」?若無人拍得實證並廣傳,事後會有PPRB(警察公共關係科)警員前往該店「補鑊埋單」嗎?律師表示,未付款拿走他人財物,即使事後補付,都可能干犯盜竊罪──不是「可能」而是「清楚肯定」,有人證物證有相有片,何以在場其他警員沒有「嚴正執法」?將犯法者拘捕,並落案起訴?如同他們的統一口徑:「有乜嘢同個官講」,疑犯向法庭解釋盜竊理由,並由法官裁決是否有「不誠實意圖」。明知要即場付款卻「不付款而離去」,犯法就是犯法,不能說過去黑警打人傷人屈人甚至殺害都不用負責,一樽水算什麼?
我們在明辨是非的社會環境下成長,父母老師長輩及書中道理,都教大家做人基本原則:「小時偷針,大時偷金」──「針」太小兒科?不,是從小杜絕小偷小摸貪念和壞習慣,否則習以為常,「老奉」,長大後膽子大了,盜竊搶掠打劫的目標也大了。此乃「家教」,黑警就是「冇家教」。
所以,「人前偷水,人後偷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