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執警期間在便利店順手牽羊,本來只是當事人個人的問題,是操守也好,涉刑事也罷,只是他一個人的事。但警隊的處理手法,卻讓一個警員的事,變成整個警隊的事。
警員偷水,警隊事後去鋪頭找數,然後出個通告,就當件事從未發生過。這是甚麼處理手法?偷竊是刑事罪,警隊是要公告天下,警員即使犯了刑事罪,也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嗎?
一個警員偷竊,問題不大;警隊事後不符公義程序的處理手法,令問題變大了。
德國一個51歲的警察,在慕尼黑機場服務站的咖啡收銀處多次偷竊,被判監禁9個月,緩刑執行。該警員事後被警隊開除。法官在判案時指出,被告罪行嚴重的地方,在於他偷竊時是持械的,腰間有配槍。
警察並非完人,當然也有機會犯罪。但個別警察犯罪,我們不會去質疑整個警隊,更不會質疑司法制度。正如上述德國警察持械偷竊,我們不會因此而失去對德國警隊的信心。
同一天空下,香港本來也是文明都巿,警察犯罪的事件當然也時有發生,但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甚麼時候開始,香港警察變成了特權人物,有犯罪豁免權?
警察持械打劫,警察公共關係科像阿媽似走去事後埋單。原來,公共關係科的責任不是維護警隊形象,而是進一步破壞它。當然,香港警隊的形象是無論如何修復不了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