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全國人大昨午審議常委會訂立的港版國安法和「建立健全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修改稿,據知內容有數處修改。據港台報道,決定草案原本提到「禁止危害國安的行為」的相關內容,最新版本改為「禁止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即增加了「活動」概念;至於港人最關注的第四項決定,即有關中央維護國安的機關可能在港設立機構,據知沒有改動。民主派批評,中共將定罪範圍擴闊。
概念抽象且範圍模糊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公民黨郭榮鏗指,「行為」是比較實際的行動,而「活動」的定義相對較闊,如個人參與簽名要求真普選是「活動」,但完全沒有危害國安的實質行動,質疑有關修訂擴闊可入罪範圍。他稱仍須了解國安法實際內容,司法覆核是其中一個跟進選項。
曾辦理國安案件的北京律師張冬碩回覆港台指,各地法律對「行為」的概念或範圍都有具體及明確界定,但「活動」概念比較抽象,範圍也較模糊。他指內地法規主要用「行為」概念,而涉及恐怖主義和間諜等有限的國安領域,才會用到「活動」概念,估計草案作出有關修訂是想外界理解,立法限制或禁止的範圍不只個人行為,且涵蓋組織、團體和機構。
新華社昨引述中國人民大學一國兩制法律研究所所長、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韓大元指,決定草案包含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及執行機制的建立,有助以法律懲治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對維護國安發揮作用。
■記者王春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