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網民去年11月發起「黎明行動」全港三罷兼堵塞交通行動,東鐵綫大埔段路軌疑被人投擲48支竹枝,同區另有人疑攜攻擊性武器,九人被控,最年幼的只得12歲。案件昨日再提堂,兩名16歲男生獲撤控,兼得訟費。辯方批評控方「未有證人先告人」。
官斥控方無證據 判付訟費
兩名16歲被告獲撤銷起訴後,即向法庭申請訟費,指控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兩人犯法,只單憑警員聲稱數百米外目睹被告在天橋上與他人一同犯案,並在未進行認人手續前便提出檢控,候訊期間才等待「證據浮現」,是「未有證人先告人」,令被告過去半年付出龐大開支。
控方則指兩名被告自招嫌疑,但承認檢控上未必能夠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故選擇撤銷控罪。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向控方直指,「你又唔係有證據告落去,我睇唔到有咩可以例外嘅原因」,裁定控方須向兩被告支付訟費,並給予雙方兩個月時間就金額商討。
散庭後,兩被告與親友及法律代表即場圍圈低頭禱告,各人又互相祝賀指「雨過天青」。本案餘下七名被告繼續被控,押後至6月26日進行答辯。本案九名被告被控去年11月11日在大埔公路元州仔段一條天橋上,將一些竹枝放在或投擲在大埔墟至大學站之間的鐵路上,被控「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另三人被控藏攻擊性武器,其中12歲男生再被控咬傷督察X的手指。
案件編號:FLCC50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