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日前拘捕兩名《壹週刊》記者,並在記者表明反對下,查看其相機內容及筆記簿,被批評侵犯新聞自由。根據法例,「新聞材料」是受到特別保護的資料,單憑一般搜查令也不可搜查。有大律師解釋,雖然條文只規管進入處所的權力,但從保障新聞自由角度理解,被捕記者身上的資料也應受到相同保障,《壹週刊》有權提出司法覆核或申請禁制令。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2部,為新聞傳播的目的而取得或製備的任何材料均屬「新聞材料」,受到法例的特別保障,執法人員不可單憑普通的搜查令就進入一個處所撿取新聞材料或懷疑新聞材料。
大律師黃宇逸解釋,條文規定若執法人員合理地相信有人已犯可判囚12個月以上的罪行,而相關的新聞材料相當可能對調查該宗案件有重大價值,則可根據《條例》第84條向法院申請「交出令」,要求管有資料的人在命令發出的七日內交出資料。
黃續指,若持有人拒絕遵從交出令,或執法人員能夠證明與持有人溝通並不切實可行,或送達交出令可能嚴重損害案件調查,則可向法庭申請搜查令,強行進入處所撿取新聞材料。
不過,黃宇逸強調撿取不等於可以立即查看,執法人員撿取材料後必須立即密封,持有人可在三天內入稟法庭要求執法部門交還相關的密封材料,若法官拒絕申請,執法人員方可查看材料。
可申禁令阻警再查看
2004年廉政公署曾經跳過交出令程序,直接申請搜查令搜查《星島日報》及《蘋果日報》等六間傳媒機構,引起社會哄動。其後《星島日報》入稟高等法院原訟庭要求撤銷搜查令,獲判勝訴。廉署不服上訴,最終上訴庭以程序為由駁回。時任高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判詞指,新聞材料是新聞自由的支柱,因此面對搜查時,一定要給予最大程度的保護,法官考慮是否批出搜查令時,須以公眾利益為依歸。
黃宇逸表示,執法人員不可透過拘捕記者就繞過法庭直接查看材料,《壹週刊》可申請司法覆核,挑戰警隊撿取及查閱被捕記者身上新聞材料的權力,相信屆時法庭會檢視警察在《警隊條例》撿取被捕人士物品的權力,並裁定新聞材料是否須特別處理;《壹週刊》亦可申請禁制令禁止警方進一步查看相關資料。
■記者陳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