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島去年11月2日有兩個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活動被警方中止,數以千計上街的市民被驅趕,被迫遊走於大街小巷,與警方爆發連串衝突。一名工程師在灣仔港鐵站出口遭截查,搜出電磨機、螺絲批等物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案件昨提堂,雖然控方解釋律政司認為沒足夠證據起訴非法集結罪,惟裁判官杜浩成再三追問,指控方既指控被告是示威者,又言明附近有非法示威活動,卻沒提控是「奇怪嘅決定」,建議律政司詳加考慮。
港鐵外被捕 控方認為證據不足
被告陳俊賢(25歲),控罪指他於去年11月2日於港仔港鐵A1出口外,管有一部電磨機、兩個圓磨機刀片、兩個鎚、四支螺絲批、兩支鉗、一支士巴拿、一個電鑽和一支撬棍;他另被指控管有或使用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控方透露案情,指被告案發前與約五人於附近來回走動,見有警員便逃跑,當時附近約有100名示威者,其後被告遭截查,搜出的物品中電磨機可鋸開鐵或鋼,無線電收發器則用來互通消息。
杜官指既然控方指當時現場有非法示威,亦指控被告是示威者,問控方可會加控其他罪名?控方表明曾考慮控以非法集結罪,律政司認為「似乎冇足夠證據」。辯方亦指當時灣仔確有示威,但灣仔區範圍大,被告只在港鐵站出口被捕。杜官不嫌其煩再三追問控方不檢控其他罪的理由,稱只告現時兩罪「係個奇怪嘅決定」。
杜官又說:「現場有CCTV㗎嘛!」並稱控方指被告管有示威者會用的保護裝備但沒解釋,還想逃走,全是環境證據,法庭可由環境證供得出結論。他叮囑控方要小心,不可將案件碎片化。
控方答應會再向律政司索取指示。案件押後至6月16日,被告獲准保釋。
案件編號:KTCC48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