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助理警務處長陶輝被揭居於牌照屋,他解釋屋主是妻子的親友,批准陶輝一家入住,但拒絕透露親友身份,亦拒答有否向上司申報。曾任廉政公署總調查主任的查錫我表示,《防止賄賂條例》禁止公務員收受利益,但近親提供的利益除外,因此陶輝有否違法,關鍵取決於與持牌人關係。
陶輝居於清水灣碧水新村牌照屋,根據法例,牌照持有人不准轉讓或出租單位,牌照只可由直系親屬繼承。陶輝前日指牌照持有人劉先生是妻子的親友,劉批准陶輝一家入住,但沒透露其身份及自己有否向上司申報。資料顯示,陶輝妻子是同為警員的張雅詩,姓氏與劉先生不同。
廉署前總調查主任、大律師查錫我指,免費入住物業屬利益之一,《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禁止公務員在未獲批准下收受利益,但按《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特定近親提供的利益可獲豁免,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姊妹、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其兄弟姊妹及其繼父母。
查錫我解釋,關鍵是牌照持有人與張雅詩的真正關係,若符合《公告》豁免內容,陶輝夫婦毋須申報,否則須先獲上司批准。他指按《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公務員收受利益以換取其在公職上的作為或不作為,屬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