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囚被禁選 黃浩銘:五年過長

判囚被禁選 黃浩銘:五年過長

【本報訊】社民連主席黃浩銘去年因佔中案,被判監八個月,由於刑期超過三個月,故他五年內不得參選立法會、區議會和鄉郊代表。黃認為法例剝奪選舉權,去年申請司法覆核,昨在高院以遙距方式審理。黃浩銘一方強調,選舉權是最重要的公民和政治權利,五年「禁選期」過長,實屬無理,亦剝奪選民的選擇。律政司則指此乃政治問題,法庭不宜干預。法官周家明押後宣判。

質疑把英條文搬字過紙

黃浩銘去年被禁參選區議會,四年後換屆時還未解禁,連續兩屆不能參選,要等到2027年才可參選。禁選一屆抑或兩屆,取決於判刑時間和選舉周期,申請方資深大律師潘熙質疑沒有道理可言,五年期限只是把英國條文搬字過紙,因當地政府選舉為五年一度。

潘熙指禁選不能增加公眾對選舉的信心,反而損害選民表達意見的權利。當罪犯已受罰更生,便應重獲機會服務大眾,由選民判斷是否適合。他續說,禁選規定不考慮罪行性質,即使被告獲判緩刑也要被禁,就算上訴得直,可能已錯過選舉,過度限制選舉權。

代表律政司司長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強調,禁選規定是政治判斷,應予政府和立法機關較大自由作決定。他指取消參選資格旨在保持公眾對民選機構的信任,確保當選者有誠信。余反駁,若一切交由選民判斷便可,則官員也可參選立法會,不必理會利益衝突。他指議員不只代表支持者,當選立法會不用取得大多數選票,但代表整個社區。他續說,黃屢被判監逾三個月,反映他不尊重法治,欠缺誠信,難言禁選對他過度嚴苛。
案件編號:HCAL2124/19
■記者勞東來